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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商标标识在刑法认定上应采取与民法不同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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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59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9日22:18: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伪造商标标识在刑法认定上应采取与民法不同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冯某某与魏某某合伙通过仿造某商品商标,并出卖给他人的方式挣钱。20198月,冯某某与魏某某将伪造的商品商标打包装箱后出卖给YK食品工厂。

    201910月该工厂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立案侦查,民警通过对该工厂法定代表人的讯问得知冯某某与魏某某两人具有合伙仿造商标的行为,遂将两人的制售假冒商品的作坊查封。

201911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冯某某、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向人民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冯某某、魏某某辩称,两人制造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不同之处,不属于相同商标,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中查获的商品商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根据《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相同商品的认定标准,可知在满足视觉听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两项标准下,可认定为相同商标。而本案中经过对涉案伪造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比对,可看出涉案商标中各图形排列的位置与注册商标明知不同,不属于视觉上无差别的情况。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商标虽具有引起公众混淆的可能,但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被告人冯某某、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罪。

 

屏幕快照 2020-01-19 下午10.21.59.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是,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构成犯罪。虽然本案中行为人冯某某与魏某某制造的商标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处罚标准,但是就伪造的商标标识本身而言并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

在民事侵权的认定上,是否构成相同商标的标准较为宽松,主要以是否造成公众混淆为依据;而在混淆的认定上采取隔离判断的原则,即分别出示商标标识,观察是否可引起误认。但是这一认定标准过于宽松,利用这一标准认定犯罪有可能造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罪名滥用的可能。因此在判断涉案商标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时,应当通过对比的方式认定其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有差别。以更严格的差别认定标准防止刑法被不当的扩大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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