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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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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34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9日22:11: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98月,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因天色较暗,陈某某在变道时未注意后方行人,不慎与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楚某某当场严重受伤,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陈某某构成重伤。

20199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车辆,且无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判决送达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法律也未规定要为电动三轮车办理号牌和取得驾驶资格后才能上路,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是依据事故发生地交警总队出具的《关于车辆鉴定的答复》,但是根据我国关于机关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国家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机动车牌照登记、交强险等均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中肇事车辆系电动三轮车,虽然从技术标准看,电动三轮车具备机动车的技术条件,但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电动三轮车与机动车适用同一管理规范。因此,法院认定,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不需办理交强险、牌照登记以及要求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因此,上诉人陈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陈某某肇事导致被害人楚某某重伤的,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屏幕快照 2020-01-19 下午10.13.08.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行政犯,即对于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交通肇事罪是指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法定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为电动三轮车,虽然从技术标准上,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整车重量符合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但是由于我国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并未适用与机动车相同的管理规范,因此从行政管理上并未承认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因而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其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评价。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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