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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失踪的,应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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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89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08日22:14: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失踪的,应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孟某某均系某海洋运输公司职员,2018年两人分别驾驶一艘集装箱船前往AB两地,在返航途中发生碰撞,导致船体倾覆,8名船员全部落水失踪。

 

【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与孟某某作为集装箱船的驾驶员,在返航途中,操作不当,导致两船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8名船员失踪,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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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对于被告人之行为引发被害人失踪的法律后果,对于失踪这一结果,应如何在刑法上进行评价,实践上分别有不同的观点,包括:

第一,对导致人失踪的情况不做刑法评价,只就刑法规定的实害行为或结果进行认定;

第二,对失踪人申请宣告死亡,之后再认定刑事责任;

第三,将失踪结果转化为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直接以失踪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

第五,将失踪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第六,根据失踪情形,认定失踪人已经死亡,从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本案则属于最后一种认定方式,即在海洋上,发生两集装箱船碰撞的重大事故,导致全部船员落实失踪的,其生还概率极小,法院通过现有的间接证据作出刑事推论,直接认定何某某与孟某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被害人失踪的刑法评价,应当认为,法院以间接证据为依据,在符合刑法逻辑推理的要求下对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认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刑法规范性评价的要求。而以民事死亡宣告、转换为民事经济赔偿或直接忽视失踪后果的做法,不符合客观主义的刑法评价原则,影响刑事责任的准确判定。

 

【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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