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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件中,对于受贿人未直接提取的受贿款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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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09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24日23:53: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受贿罪案件中,对于受贿人未直接提取的受贿款应如何认定?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魏某某任职某机关领导。

         20188月中旬在其负责的招投标项目上,魏某某与GA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下接触,GA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诺在GA公司中标后给予魏某某一定金额的感谢费,魏某某答应。

    事后,GA公司在魏某某的帮助下顺利中标,GA公司将上述钱款打给魏某某账户时,魏某某怕事情败露,让GA公司先为自己保管该部分钱款,并且自己不断从中提取部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3月,魏某某让自己的妻子将剩下的钱款投资给另一家企业。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在受贿金额的认定上,法院认为,受贿罪的本质属于权钱交易,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虽然没有直接收取钱款,但是其多次取用GA公司答应向其支付的钱款,该钱款事实上处于魏某某的管领、支配之下,因而对于该钱款数额应全部认定为受贿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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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判断受贿罪是否成立的标志即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期待。

    因而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权钱交易行为时,应当考虑行为的实质,即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确实掌握了他人给付财物的支配权与控制权,尽管从外观上该笔钱款的所有权并非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实质上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自由对该钱款进行使用、处分,应当认定该钱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系权钱交易行为。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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