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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标准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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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60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24日19:56:2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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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标准的裁判规则

 

前言:本文系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区分的标准的裁判规则分析,由广州绑架罪抢劫罪辩护律师编辑整理,来源法信精选,供大家学习。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以行手段是否具有当场性来区分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而当未成年人作为人质,逼迫人质的亲属当场交付财物时,依据该标准又如何定罪?

为使法律人对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标准有更为深入的认识,本期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实务观点,供法律人参考。

 

1.劫持他人后迫使他人在其亲友不知其已被劫持的情况下向亲友筹钱,以抢劫罪论处——李秀伯、吴仕桥抢劫案 

案例要旨:以“包夜”为名,将卖淫女约至宾馆,用刀威胁其打电话向亲朋筹钱的,其采用暴力方式劫持被害人索取财物的行为针对被害人本人而非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应以抢劫罪论处,不构成绑架罪。

案号:(2005)下刑初字第381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下关区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5辑)(2006年第1辑)

 

2.行为手段的当场性并非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标准——马少堂绑架案

案例要旨:行为手段是否具有当场性不是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科学标准,应以被告人胁迫的对象是被其控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质还是人质之外的第三人来界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质,就构成抢劫罪;如果是人质之外的第三人,则构成绑架罪,财物是否当场交付在所不问。将未成年人作为人质,逼迫人质的亲属当场交付财物,构成绑架罪而非抢劫罪。

案号:(2014)辽刑三终字第9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期)

 

3.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由于其财产不在身边而通知并等待其他人送来财产的,构成抢劫罪——陈祥国绑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构成抢劫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23期)

 

4.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后又向被害人的亲属勒索财物的,应该构成绑架罪——李某、万某、柏某绑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用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之后向被害人的亲属勒索财物的,应该构成绑架罪。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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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实务观点

1.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绑架罪与抢劫罪在大多情况下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对于为获取财物,采用暴力等手段绑架控制他人,直接向被害人勒索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控制人质,然后向第三方提出勒索要求的,是绑架罪。在司法实务中,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要准确区别两罪,需要特别注意绑架罪的犯罪对象。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人而不是财物。这里的人包括被绑架者,也包括被勒索、被要挟的人,这两种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被勒索、被要挟的人只能是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人,如被绑架者的亲属、相关的政府机构及其成员。所以,绑架罪一定存在绑架罪犯、被绑架人、被提出要求的人“三方”之间的关系。绑架罪和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故意杀人、抢劫)的区别点,也往往在这里。

如果直接以被绑架者为勒索对象,勒令其交出财物的,就不构成本罪,而成立抢劫罪。例如,A殴打并捆绑B,准备向其父亲C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B担心父亲C承受不了过分刺激,就主动提出给C打电话,A同意。BC说:“我自己下午在外面打架,把他人打成重伤,需要付医药费,你尽快将10万元替我存入我的银行卡中,过几天我回来还给你。”C果然如此行事。A得到B的银行卡及其密码后取款,然后释放B。对A如何定性?由于C被蒙蔽,真实地以为自己的儿子在外惹事,应当支付被伤害者的医药费,所以,不存在知晓绑架事实,并对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有担忧的第三人。A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使用暴力,强行从被害人手中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此外,在被实施暴力胁迫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不同的人,但空间距离很近的场合,应当认为行为人只有强取财物的意思,没有控制人质,然后勒索财物的意思,从主观方面看,也更符合抢劫罪的故意。从客观上看,在抢劫罪中,被实施暴力胁迫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例如,在商场持枪恐吓保安,并命令不在跟前的收银员交钱的,应当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这是考虑到被实施暴力胁迫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空间距离很近,暴力胁迫和财物的交付之间应当做整体评价,符合抢劫罪实施暴力胁迫然后“当场”强取财物的构成要件规定。

(摘自:《刑法各论(第三版)》,周光权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43页。)

 

2.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绑架勒索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也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两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区别两者的关键有两个方面:

1)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2)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

(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上)》,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900页。)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此条文经过《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原条文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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