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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宣称有房屋代理权限,但实际没有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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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87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19日23:22: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外宣称有房屋代理权限,但实际没有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郑某某谎称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手中有一批回迁房的购房资格,可以以低价进行销售。

    多名购房者听信郑某某的许诺后,与其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事后郑某某向其出具了印有某房地产开公司印章的收据,但迟迟未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在实际上没有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销售房屋权限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购房合同,骗取钱款,并将非法获得的钱款用于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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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为了骗取购房人员的信任,虚构代理资格,并向多名购房者出具盖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的收据,其目的便在于隐瞒自己无代理销售房屋的资格,骗取购房者向其给付钱款,并将获得钱款用于个人使用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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