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货车司机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假烟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赵某某自己花钱购置了一辆货车,将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一日,其好友向赵某某表示,有一个帮助他人运货的“私活”,问赵某某想不想做。赵某某当即表示可以,其在运输装车前,赵某某问托运人车上货物是什么的是,托运人表示是“食品类”。
赵某某在检查中发现是烟草后并未要求托运人向其提交有关运输、销售许可证。在运输途中,经过高速公路收费口时,高速交警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赵某某车上运输的假冒烟草。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作为专职的货车司机,其在熟人的介绍下为额外赚取运费,听从他人的安排,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烟草专卖品销售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他人运输假冒的注册商标的烟草。
由于其之前并不认识托运人,与托运人没有生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的共同故意,但在其在明知运输货物是烟草且没有他人未提供运输、销售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运输的,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应评价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共犯,还是非法经营罪?
首先,刑法上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行为的过程中不要求每名嫌疑人所实施行为均一致,但是要求每个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关联的,同时在主观上虽然不要求每名嫌疑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需要其具有共同的犯意和犯罪的意思联络。因此,成立共同犯罪更多的是从违法的层面上判断各嫌疑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结成同一犯罪共同体。而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仅仅参与了运输烟草行为,对于托运人之前是否从事生成、销售假冒烟草的行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但是由于其明知他人没有相关证件仍为其运输货物的,因此在主客观一致的层面上,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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