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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虚假破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虚假破产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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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65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08日10:55: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逃避债务虚假破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虚假破产罪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8510日,被告人沈某某身为Z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逃避偿还债务,以虚报Z公司欠下王某等人共计1.1亿余元的债务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缩小公司财产数额、夸大负债状况,造成Z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Z公司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20181212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法院认为

本案中,现已查实的证据表明,显示截止2018430日,Z公司资产总额616,945,148.95元,负债总额727,785,286.68元,负债率117.97%Z人民法院于同年510日受理了Z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若扣除一审法院认定的虚报1.1347亿元债务,Z公司真实负债6.1431亿元,小于资产总额6.1694亿元,因此,可以认定Z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之日,实际不符合破产案件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

在认定Z公司及沈某某有虚假破产行为的情况下,沈某某通过虚假破产意图逃避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巨大,可以认定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Z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本案系犯罪未遂,亦无不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虚假破产”实际上是一种破产欺诈行为,属于诈骗犯罪范畴,罪与非罪的界限要看其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程度,而其中“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主要是指通过虚假破产意图逃避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巨大等情形。至于实施虚假破产的时间界限,应当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

 

《刑法》中有关虚假破产罪的规定: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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