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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委派到非事业单位后利用虚假发票平账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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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91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02日21:13: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委派到非事业单位后利用虚假发票平账的,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在某某事业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赵某某被委派到该事业单位管辖的非事业单位AB公司任职财物经理一职。

在其任职期间,赵某某利用自己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多次从其公司账户中提供金额不等的资金,并通过提交虚假的发票进行平账。

20189月赵某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事业单位委派到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提交虚假发票平账的方式,掩饰其大量侵占公司资产的事实,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自己所提取的资金有一部分属于因公消费的需要,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被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任职期间,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同时对于被告人赵某某以因公消费需要进行抗辩的理由,法院认为,根据提交的证据显示,因公消费的数额超标的需要有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对于超范围、超标准的因公消费接待费用,不应由AB公司承担,被告人赵某某不能证明使用虚假发票抵扣接待费用的具体情况,同时即使该部分费用属于因公消费超标金额,也不应由AB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抗辩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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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于犯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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