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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单位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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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12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30日18:54: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单位自首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7月期间,AA生物药品制造公司在桂推广销售其公司新研制的药物的过程中,为尽可能多的扩大药物的市场占有率,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人的决议,其向该市多家医院进行利益输送,并在该医院同意购进上述药物后向相关主管人员返还回扣。

事后,AA生物药品制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办案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办案机关自首。

经查,AA生物医药公司共计向多家医院行贿300多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单位AA生物药品制造公司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私下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同时由于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办案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属于自首。

由于单位犯罪具有双重性,其主管人管的自首也是为单位自首,因此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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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位自首的认定上:

首先,单位自首的主体必须能够对外代表单位,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

其次,单位自首的意志必须具有整体性,即自首主体的意志必须是整个单位意志的体现。

最后,单丝自首主体所供述的事实须具有全面性,除了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交代其所知道的其他单位人员从事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AA生物药品制造公司自向多家医院行贿后,其单位的主管人员代表单位的意志对单位所从事的犯罪行为主动向办案机关进行供述,即属于其个人的自首,也构成单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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