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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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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86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31日00:09: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何某某在某某市政府部门任职副主任一职,其好友段某某听说后,私下里找何某某,希望何某某能在某某市政府向外招投标的项目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并许诺向何某某提供一定的“好处费”。

何某某允诺后,指示其下属人员,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为段某某的企业中标提供便利条件。

事后,段某某所在的企业中标后,段某某为表示感谢,向何某某给付了20多万元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中标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自己并未利用职权向段某某中标提供任何的帮助行为,段某某中标符合具体规定。

法院认为:就被告人何某某提出的,段某某是通过正当竞争获取中标该项目的,经查,被告人何某某作为某某政府部门的副主任,在段某某向其提出希望何某某能提供协助其中标的请求后,被告人何某某虽然没有直接从事帮助段某某中标的行为,但是其授意下属的工作人员为段某某所在的公司中标提供便利,并以此收取段某某向其提供的好处费,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依法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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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作为某某部门的副主任,对其所负责的日常工作具有管理监督之责,被告人何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帮助其好友段某某获取该工程项目的承建资格,但其通过职权,授意具体的工作人员为段某某的竞标活动提供便利,并以此收取好处费的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具有权钱交易行为,对其行为依法成立受贿罪。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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