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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将其用于公务支出的,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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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39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31日00:06: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将其用于公务支出的,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吗?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孟某某就任某某市司法局副局长一职,在其所辖的某某区司法所的装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孟某某授意司法所所长白某某等人,要求其与承揽司法所装修工作的AA建筑装修有限公司虚列该司法所装修所需的款项,并将上述款项在收取到后划入孟某某的个人账户,共计金额30多万元。

孟某某在收取到上述款项后,将其部分用于某某市司法局的日常公务开支中,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活动。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人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作为某某市司法局的副局长,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虚列当地司法所的装修费用,骗取公共财物并将其纳入个人账户,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孟某某辩称:自己在占有上述装修款后,将部分钱款用于某某市司法局的日常公务开支,对于该部分的钱款不属于归个人使用,应从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工程款的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物达30多万元。尽管其中部分金额被用于支付某某市司法局的日常开支,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部分钱款的具体用途并不能改变被告人孟某某以贪污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性质,因而被告人孟某某依法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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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1. 孟某某通过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报项目建设资金的形式,非法获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2. 孟某某在获取上述财物后,虽然将部分财物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接待,但是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因而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依法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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