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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他人钱财没有实际谋取利益的,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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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783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28日20:28: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收取他人钱财没有实际谋取利益的,是否构成受贿罪?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底,徐某某任职某某建设厅副厅长,分管当地的城建工作。

    左某某是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在一次城建项目审批中,左某某给徐某某送礼,希望其对自己公司的项目审批多多关照。

    徐某某明白其意图后将钱收下,但并没有指示下属对左某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予以关照。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左某某作为某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公司的经理,其给当时分管城建工作的被告人徐某某送钱时请徐某某多关照,送钱的意图是明显的,即想在项目承建上得到被告人徐某某的照顾。被告人徐某某在供述中,承认其明白二人送钱的这一意图,但仍收取了这30万元现金,是以收钱的行为向送钱人承诺,要为送钱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徐某某某后来虽未实际给左某某谋取利益,但其收取二人钱财的行为,符合受贿罪中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未给行贿人谋取实际利益,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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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关注的地方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财物的,虽然没有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但其行为仍然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本质的权钱交易,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钱款的行为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违反了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清廉履职的义务。

虽然没有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其收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减损了国民对其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依法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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