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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会数罪并罚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某某市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AA粮油有限公司违法生产地沟油,任该质监局局长的候某某到AA粮油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查获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用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没有计量核实地沟油数量、来源的情况下,将该地沟油查封。
之后该公司向候某某送礼,并申请从轻、减轻处罚。
候某某在接受财物后,以企业配合调查及经济困难为由,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减轻对该粮油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并解除了地沟油的查封,致使AA粮油有限公司将该地沟油流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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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被告人候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候某某作为质监局工作人员,在查办AA粮油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查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用于生产,有毒、有害油脂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还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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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关注的地方在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渎职犯罪中有受贿行为的,一般应数罪并罚。但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又有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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