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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过年收红包”为名进行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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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67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8日22:06: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过年收红包”为名进行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吗?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彭某某利用某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决定让贾某某承揽了公路提质工程的一标段。

2017年项目完工后,17年过年时贾某某向彭某某送现金8万多元以及各种购物卡等,向彭某某表示感谢。彭某某收受该钱款后,又将其职权管辖下的其他工程交付给贾某某施工。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彭某某辩称:自己并不存在钱权交易的行为,贾某某的所承包的工程是经过招投标决定的,不是自己利用职权决定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过年为名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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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财物,但通过正当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的,是否成立受贿罪?

由于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即便是通过正当的职务行为也不能就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向他人收受报酬,否则一旦与他人达成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就会导致权利滥用的加重。

2)行为人之前并没有事前约定受贿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是否能构成受贿罪?

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要求就在于,行为人不能就其履职行为作为获得相对人报酬的对价。因而不论有没有事先约定,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就其职务行为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不是其依法应当取得的利益,就是其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论通过何种手段使得贾某某承揽工程,其事后就其职务行为收取财物,依法构成受贿罪。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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