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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货交易平台,骗取客户资金的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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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65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7日23:18: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虚拟现货交易平台,骗取客户资金的构成诈骗罪吗?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6年年底,程某某注册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名义上主要经营珠宝等奢侈品,实质上程某某开发了一套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如果在该系统上操作注入资金后资金不会进入真正的交易市场,而是转入程某某的个人账户。

2017年到2018年年初,程某某冒名某某资产管理销售人员,多次诱骗他人在其平台上投入资金,进行“现货交易”。实则将钱款汇入自己账户,之后又以市场交易风险为由对他人的亏损推卸责任。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被害人钱款,主观恶性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考虑到被告人程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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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占为已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支付的不断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为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途径,不断有新型的犯罪类型和方式出现。尤其是在涉及钱款的过程中,不法分子常常通过虚构付款链接,或者设立“空壳”网店等形式,在消费者放松警惕的情况下,转移钱款。

同时,在网络支付的过程中由于其电子化、数字化的特点,这种虚拟交易背后的陷阱往往很难发现,并且一旦发现有钱款损失后,在非现金交易下,消费者对钱款的控制力弱,造成损失后很难追回,由此带来证据保存难度高,举证责任压力大等问题,也在催促着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时刻小心,留意可能出现的陷阱。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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