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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储存危险物质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能否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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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44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6日22:13: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购买、储存危险物质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吗?


【广州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周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20176月至2017年年底,周某某多次以每桶2000元的价格向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剧毒物质)。

周某某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其生产仓库内,用于生产。


【广州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危险物质罪.jpg

【广州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是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125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获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大量剧毒化学品用于生产,威胁到公共安全。由于没有产生对环境、人体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实质性损害,因此法院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