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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品声誉罪,与商品存在瑕疵时的维权行为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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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75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2日23:39: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损害商品声誉罪,与商品存在瑕疵时的维权行为有何不同?


【广州损害商品声誉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魏某某租赁经营的酒店向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空调。

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魏某某请该省环境监测站对其酒店安装的空调进行了噪音检测,其中有一台空调噪音不合格。魏某某以该某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该公司提出巨额索赔。

同时在该空调的主要经营地当众砸毁该空调一台,并向围观群众和记者散布该空调质量低劣、存在批量质量问题等言论。

该空调声誉受损后,仅产品退货就造成某某电器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70多万元。案发后经检验,该批空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广州损害商品声誉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案发后的检验结果,该批空调质量符合国家局标准,被告人魏某某捏造并散步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予惩处。

魏某某辩称:自己是依据该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报告认定该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没有捏造事实。并且自己之后的行为是想要获得赔偿,是正当的维权媳行为,没有故意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

法院认为:在认定该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上时,被告人出具的环境监测站的检测结论,仅对空调产生的噪声是否符合标准作出评价,并没有进一步证实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公诉机关提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该空调是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同时被告人魏某某当众砸毁空调,向群众以及媒体传播该空调质量不符合标准,没有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权,而是以过激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损毁商品,导致其商品声誉受到重大损失,依法构成损害商品信誉罪。

损害商誉.jpg

【广州损害商品声誉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是否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该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被告人行为是否对其商品声誉造成损害;

(3)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属于合法维权行为还是故意打击报复,故意贬损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空调存在质量问题,环境监测报告仅是对噪音标准作出评价,同时个别空调存在噪音问题并不能说明整批产品均存在质量瑕疵,同时在空调噪音存在问题时,被告人魏某某当众砸空调等的行为,非但不是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正当途径,并且对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使得该电器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无形的商业信誉减损,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当维权的界限,依法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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