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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卖为目的的“借用”,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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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26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0日22:40: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转卖为目的的“借用”,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1月至20176月中旬,孙某某利用担任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一职的便利条件,未依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电子产品的正常程序,私自调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某某仓库中的电子产品,之后孙某某将这些钢圈变卖,所得收入用于其自己开设的某某产品加工厂的运营。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调走该公司产品,并据为己有,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孙某某辩称:自己是借单位的产品,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也没有实施骗取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仅仅是普通民事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人对自己提出的“借用单位产品”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公诉机关则提供了多项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人孙某某是在未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利用职务便利,调走产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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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孙某某主张自己调走产品不是基于非法占有的意思,而是借用单位产品,而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两种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是看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充分证明被告人该行为的性质究竟如何。

“借”他人具有所有权的物,借用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且“借”的前提必须是所有权人了解真实情况。孙某某在提出自己的辩解后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公诉机关则提供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案发时,既没有收到被告人孙某某按照公司程序要求申报调取电子产品的手续,也从未收到孙某某私自从坪山仓库调出电子产品的货款的证明。

同时孙某某供述其“借”出电子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差价,且将销售电子产品后所得款项用于其自己成立的某某产品加工厂的设备购置。这种以转卖为目的的“借”,实质上是擅自处分公司所有的财物,并将所得收益占为己有,属于“非法据为己有”。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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