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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中被冻结的资金,公司是否对其丧失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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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62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05日20:15: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挪用资金罪中被冻结的资金,公司是否对其丧失实际控制权?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孙某某是A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其以投资某某工程项目为由,以AA公司股权作质押向银行借款700多万元,在借款到账后,孙某某又私自将该笔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随后孙某某提走了该账户中的450万元。

在该AA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控制了其账户内的剩余款项。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AA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700多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孙某某辩解:提走的450万元均用于归还公司债务,而非归个人使用。公安机关冻结的剩余250万元并未使得AA公司实际丧失控制权,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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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简而言之,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其中前两种情形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最后的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立案标准是6万元以上。

本案中,关于被公安机关冻结的250万元,实际已脱离了单位的控制,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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