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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被告人有立功行为的,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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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46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30日22:07: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证明被告人有立功行为的,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县财政局某某分局在实施某某项目工程中,以方便支付工程费用为由,决定在某某信用社以蔡某某的名义开设银行帐户,并将该项目资金拨入该帐户上,该分局局长沈某某负责管理此帐户,在该项目资金转入其以蔡某某的名义设立的账户后,沈某某利用工作之便使用该帐户资金150万元,购买商品房三套,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用于家庭居住;同年,又将该账户中的剩余部分资金转入自己冒名注册的另一银行账户中,从事经营投资。


【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经手项目资金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购买商品房、超过三个月未还,又挪用公款存入银行,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刚有坦白、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特提起公诉。

被告人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称自己有自首、立功情节,家庭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某县财政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供自己购买商品房,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供述一直保持一致,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沈某某提出举报他人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的辩解,不符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成立立功的必要条件,其辩解缺乏必要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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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提出自己具有立功的情节,但法院不予采纳其主张的法律依据在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有关“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的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有关“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的规定;

由于被告人所提供的材料中没有提供关于举报线索来源的证明,被举报人是否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司法追究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材料不完整,因而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构成立功要件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立功。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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