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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共有的财产之间能否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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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97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28日22:18: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共同共有的财产之间能否成立侵占罪?

 

【广州侵占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6年中旬,刘某某与孙某某、岳某某等人组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经过一年的经营活动后,合同人岳某某退伙,其份额由孙某某继受,然而刘某某就孙某某继受的份额与其发生分歧,认为其占有的资金份额过大,刘某某以侵占罪为由对孙某某提起刑事自诉。


【广州侵占罪辩护律师】法庭裁判

法院认为,侵占罪的侵犯客体依法应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本案自诉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之间是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不是委托保管关系。且双方合伙项目尚未进行清算,尚无法确定自诉人及被告人各自应得的份额,合伙财产仍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

被告人孙某某基于合伙人身份占用的资金,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自诉人刘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侵占其合法财产,其控诉被告人孙某某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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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占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是将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变为所有或者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转变为所有的行为,由此侵占罪的成立并不是非法破坏他人的占有,而是在自己已经合法占有的情况下或在无主物等无人占有的情况下,将该物品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行为。

    而在本案,自诉人与被告人同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该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仍然属于共同共有关系,被告人孙某某以合伙人的身份占有的资金并不构成“将占有变为不法所有”的取得行为,自诉人刘某某若对两人所占合伙财产的份额有异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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