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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人员同时也是传销行为的受害人,对其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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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98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20日23:58: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传销人员同时也是传销行为的受害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吗?

 

【广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1年到2017年期间,朱某某在王某某、段某某等人的介绍下至某某小区,加入某某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在无实际经营、无商品、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以投资理财、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人员购买虚拟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同时指示参加人员向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将其收入以直接或间接提成的方式进行分配。该传销组织经过多年发展,人数众多,层级严密,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三百万余元。


【广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某某没有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自身也是受害者;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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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在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需注意被告人未实施控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被告人系传销活动受害者的事由并不是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而是构成酌情从宽处罚的量刑事由。如果被告人在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之外的,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其他行为,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辩护人很好的抓住了被告人朱某某也是该传销活动受害人,并没有实施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观恶性小的酌情从宽处罚的量刑事由。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给予被告人相应处罚,实现了罚当其罪。

上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不是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时,对其行为如何认定? 下一条:逃税行为在立案后才补缴相应税款的,能否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