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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时未完成交易被抓获的,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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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05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18日22:17: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销赃时未完成交易被抓获的,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路某某于2017年9月晚12点左右,在某某废品回收站内,明知高某某和程某某向其变卖的电缆线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进行收购,后其在收购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万多元。路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路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物品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路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犯罪未遂,初犯,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赃物2.jpg

【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或者销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在本罪的行为内容判断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位销售等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

(1)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

(2)转移,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行为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

(3)收购,是指收买不特定的犯罪人的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

(4)代位销售,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标准既遂是使得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从而起到了妨害侦查、起诉、审判作用。在本案中,被告人路某某在收购高某某和程某某犯罪所得电缆线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打破了犯罪形成的违法财产的隐匿状态,未达到既遂标准,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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