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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合法债权而伪造债务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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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92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17日22:22: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实现合法债权而伪造债务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吗?

 

【广州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张某某、陈某某和李某某为某某公司的装修工人,在完成某某公司多个建筑工程装修任务后,该公司一直拖欠三人工资未结清。

    2017年上旬,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左某某,为取得AA公司支付给法院的执行款(AA公司拖欠某某公司的欠款),通过夸大其建筑装修工程各工种人工费欠款金额的方式,向张某某三人制作了虚假的还款承诺书,并指使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通过法院向AA公司代位执行以获得AA公司拖欠某某公司的欠款。

    为最终取得上述执行款,左某某又与张某某三人约定,该还款承诺书仅用于帮助公司收回工程款,三人在拿到法院执行分配款后须如数返还给某某公司。

    张某某、陈某某和李某某在取得执行分配款后,将该欠款扣除某某公司应支付给自己的工资后,把剩余欠款交给某某公司。

    案发后,左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和李某某四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广州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和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和陈某某及各自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和陈某某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和陈某某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和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从轻处罚。

    考虑到四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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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事实为根据,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某某公司尽管为了追回自己对他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但通过夸大建筑工程欠款的方式,制作了虚假的还款承诺书,欺骗法院,导致法院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若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某某公司系为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伪造债务,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目的而取得他人财产,因而不成立诈骗罪,仅成立虚假诉讼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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