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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借款对象是否特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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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63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22日02:42: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借款对象是否特定的认定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间,何某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等为理由,同时承诺支付借款人高额利息的方式,先后向关某等31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两千多万元,共计返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人民币一千二百多万元。

何某将一千多万元的借款用于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部分用于支付被害人的利息,后因被告人何某无法收回借款,导致其无法偿还被害人的本金和利息。2016年1月,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某区将何某抓获。

被害人角某、段某、尤某、吴某自愿谅解被告人何某。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其中,证人于某证实“我还介绍欧某借款二十五万元给何某”;证人吴某证实“我女儿洪某说她同事何某资金周转需要借钱”;证人邓某证实“2014年春节,何某问我同事是否有闲置资金,可以借给她周转,并承诺每月准时支付利息”;证人潘某某证实“我侄女魏某某介绍我借钱给何某投资项目”;证人宋证实“2013年秋天,我朋友谭某某介绍说一名叫何某的女子需要借钱,会付给借款高额利息”,即相关证人证言够证实何某不仅大肆向朋友、同学、同事、曾经的客户大量借款,并且通过他们继续扩散自己吸收资金的信息。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不特定多数社会公众以高利率为诱饵变相吸收存款人民币两千多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何某取得被害人角某、段某、尤某、吴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人关某等31名被害人犯罪所得人民币两千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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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本案中,对于如何认定本案何某“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及借款对象是否特定的问题。

尽管不能确认何某通过媒体、传单和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需要吸收资金事实,但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何某不仅大肆向朋友、同学、同事、曾经的客户大量借款,而且通过他们继续扩散自己吸收资金的信息,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能够认定何某超出“亲友”范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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