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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原则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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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56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11日23:26: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原则及如何认定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1、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原则?公安机关是否只收集有罪证据?

1)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办案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包括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罪轻证据等。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2、刑事案件判定对证据的要求?

刑事案件的判定,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刑事案件中,仅有“口供”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坚持不供述,法院能否判案?

1)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供述时往往会考虑对自己是否有利,因此,“口供不一定完全真实,甚至可能完全不真实。同时“口供具有不确定性,在不同的时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办案机关不能仅依赖“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

2)刑事案件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重证据,是指要重视一切证据的收集、认定,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指不能不经核实,不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轻易相信口供。

3)此外,人民法院在判决案件中,对于仅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刑。被告人不供述,但经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也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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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收集规则】4、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如何理解?

1)“证据确实、充分包括三部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指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犯何种罪,判处何种刑罚的依据的事实等,都有办案机关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证明。

3)“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指经过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被认定属实。

4)“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认定的事实,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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