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贪污罪立案标准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1、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立案标准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2、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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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3、如何属于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贪污罪,是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贪污罪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客观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观故意。
主观上必须对贪污存在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内容,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4、“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主体要求?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监督、组织、领导、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履行监督、组织、领导职责的人员常常担任一定职务,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工作。例如国有企业的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等。
履行具体负责某项工作职责的人员通常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项事务,行使法律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例如国有企业、公司的出纳、会计、公章管理员等。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企业、公司,或者其中的某个部门等,以租赁人、承包人的身份等,在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权限、时间范围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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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5、“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贪污罪”对数额的认定?
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从犯罪数额上看:
(1)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五千元。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行为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行为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行为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根据1999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防汛、防疫、扶贫、抢险、移民、优抚、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罚没款物、赃款赃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转移赃物毁灭证据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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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6、“贪污罪”的贪污情节认定,如何判断属于较重或较轻?
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从如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1)行为人的过往表现;
(2)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3)行为人贪污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4)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5)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用途、性质;
(6)行为人贪污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