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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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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32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1日19:51:2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广州贷款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47月,被告人梁某提出以李某的名义购买奥迪牌小汽车1辆,但实际所有人为梁某,买车相关费用包括首付款、手续费、后续还款等均由梁某支付,李某答应。

  随后,被告人梁某提供虚假的李某收入证明”、“李某《集体土地房产证》”等证明文件,于同月25日以李某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长城国际卡购车分期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广州××支行向李某发放贷款本金280000元,由李某分24期偿还贷款及支付贷款手续费21000元,并以所购的奥迪小汽车设立抵押担保,若李某未按期归还本金,则××银行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依法对抵押汽车行使抵押权。

  同年8月3日,××银行广州××支行向李某发放贷款280000元,同年9月5日,被告人梁某归还第一期贷款16023.5元后不再按期偿还贷款,并在未经得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奥迪小汽车转卖他人,卖车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20154月6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梁某诈骗,公安机关先后立案,同年7月10日,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广州贷款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且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贷款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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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贷款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因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存在特别关系,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均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成立条件;但是,如果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使用了虚假的李某收入证明及集体土地房产证等证明文件去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放贷之后仅归还了第一期欠款,其在购买相关车辆后未征得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擅自将车辆变卖,且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其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明显。被告人梁某李某的名义去与银行签订相关合同进一步佐证了其上述主观目的,故梁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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