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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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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69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08日15:35: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辩护要点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1、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2、“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需要注意的要点?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行为人明知自身没有归还(偿还)能力;

    (3)诈骗金额。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3、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看,“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理解和把握?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条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理解为“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以所有人自居予以使用、保存、收益和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可以理解“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的;

(3)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4)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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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4、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时还可以从以下四点来考察

(1)从动机上看,发起集资活动时,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的集资项目,基于项目募集资金需要;

(2)从回报率上看,行为人所承诺的投资回报,是否符合常规,是否符合一般商业规律;

(3)从资金的用途上看,行为人所募集的资金,是否真实用于项目运营,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4)从行为上看,行为人集资款到期后,行为人是否有积极进行项目运作,积极赚取利润,并积极还本付息。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5、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偿还)能力”?

涉嫌集资诈骗罪,如何判断嫌疑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常常要先判断嫌疑人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那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偿还)能力”。

如存在“以新还旧”、“以后还新”的情形,可以初步判断嫌疑人不具有归还能力。行为人不具有归还能力的原因不在于行为人初期是否支付本金和利息,而是行为人有没有进行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尤其是在目前实践中,高发的网络贷款涉嫌集资诈骗案件中,集中体现在到底是否存在真实的“标”,资金是否真实流入项目方等问题。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6、集资诈骗罪中,诈骗金额如何认定?

我们认为,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应从非法占有目的且实现的角度来认定诈骗数额。

诈骗数额应以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如犯罪嫌疑人在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中,已经偿还部分,不应计入诈骗总额。支付利息,本质上属于对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资金的处分,实践中一般认为,该部分应当计入诈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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