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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化学方法自制冰毒并贩卖 被告人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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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7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20日17:28:57 打印此页 关闭

用化学方法自制冰毒并贩卖 被告人被判死缓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贺雪丽 许颖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某贩卖、制造毒品,被告人杜某、杨某、田某、雷某、翟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5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韩某在陕西省兴平市赵村镇晁庄村6组478号租用的民房内,制造出冰毒。韩某将制造出的冰毒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杜某贩卖,共计约130克,获取毒资约2.6万元。

  随后,杜某将购得的冰毒分别向被告人杨某、田某、雷某贩卖,三人收到毒品后向翟某及其他吸毒人员贩卖。翟某购得冰毒后,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用于贩卖。

  2021年6月23日,警方将韩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冰毒5小包,净重约5克。后在韩某租用的民房内,查获大量冰毒成品、粗制毒品、废液废料、化学仪器、化学试剂、原料以及化学文献资料等。经鉴定,在该民房内查获韩某制造的毒品成品、粗制毒品约2352克,废液废料约4751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并向杜某出售,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鉴于韩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主观上受影视剧影响以及年轻人逞强好胜心理驱使,与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贩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且韩某制毒、贩毒时间只有4个月左右,毒品仅在本案被告人和4名吸毒人员之间扩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杜某、杨某、田某、雷某、翟某向他人出售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七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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