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贺州八步区法院审结一起“帮信罪”案件

分享到:
点击次数:208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30日20:02:30 打印此页 关闭

贺州八步区法院审结一起“帮信罪”案件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莫玉梅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6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其本人名下两张银行卡给他人收取犯罪所得款项,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所提供的上述银行卡收取被害人黎某因被电信诈骗转入的资金107万元,李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其认罪悔罪,通过庭审已经认识到自己出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是犯罪行为,会告诫身边人不要贪图小利,随意出借银行卡和电话卡。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给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

  其中出租、出售、出借“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切莫贪图一时小利,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否则,将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

上一条:无证经营真烟11万余元 男子获刑 下一条:代理商户(运营)“刷单炒信”业务的刑事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