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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新特点及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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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8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08日21:11:35 打印此页 关闭

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新特点及治理建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宋文健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证券活动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使非法证券活动不断进化,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经营乃至诈骗等现象日益突出,给监管和治理带来了难题。

  一、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类型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使线下非法证券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的非法证券活动愈发突出。目前在抖音、快手、微博、雪球等自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专业财经平台上存在大量从事证券活动的财经博主,有些坐拥百万粉丝的网络大V违规荐股,非法从事证券活动,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侵害了群众财产安全。当前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类型有:

  1.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有些网络大V先行潜伏买入某只股票,然后在电视财经节目、短视频平台或者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公开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该股票特征,利用自己庞大的粉丝群体以及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向公众推荐股票,引导公众跟随买进该股票标的,抬高股价,自己却进行反向操作,卖出股票以获利。例如,原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嘉宾主持人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非法获利4000余万元。

  2.代理虚假广告或者协助他人拉抬股价。有些网络大V利用粉丝量大的优势,在自己的直播或作品中植入虚假广告,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做核实,便将粉丝引流至他处,获取佣金。有的还与游资合作,公开向粉丝群体推荐某些股票标的,配合游资机构拉升股价出货,收取给予的好处费。例如,知名网络大V徐晓峰明知某场外分仓系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进行非法期货交易,仍与他人合谋,利用博主影响力代理销售该软件,收取佣金。徐晓峰还在微博上发布虚假投资广告,对投资者进行引流,致使粉丝上当受骗。

  3.违规向客户有偿推荐股票或者售卖炒股软件。部分网络红人将粉丝用户引流至推荐股票的粉丝群,推荐股票并收取费用,直接或者间接违规从事有偿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还有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公众出售炒股软件和炒股指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例如廖英强等人非法经营案,廖英强成立仟和亿公司,聘请十余名无证券从业资质的讲师通过线上解盘节目、线下举办讲座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出售股市分析与讲解的课程,并向证券投资者出售爱操盘炒股软件,有偿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4.以帮助投资为名实施诈骗。有些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上推荐股票或进行炒股教学,获取投资者的关注后,将投资者引流至虚假的证券、期货、原油等交易软件,先以小额投资获取高额回报骗取投资者信任,再诱导投资者加大投资,最后将投资款冻结,占为己有。例如肖某、张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盈富”股票投资广告,诱骗他人进入“盈富”平台上注册,并发送支付宝二维码或银行卡号给被害人转账充值,诱导被害人在平台内买涨或买跌,通过控制后台使其买不中。被害人不愿意继续投资后,诈骗团伙就解散微信群,最终达到诈骗的目的。

  二、网络非法证券活动新特点

  与传统的线下非法证券活动相比,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的非法证券活动呈现以下特点:

  1.通过跨平台引流的方式逃避监管,隐蔽性极强。网络主播往往在视频节目和作品中免费讲解证券投资知识和股市解析,展示个人的操作,吸引粉丝关注,在积累粉丝量后,再引流到其他社交平台,提供有偿荐股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这种跨平台引流粉丝之后再违规收费荐股的行为,已经演化成适应互联网生态土壤的新型违法犯罪模式,因为隐蔽性较强,难以进行实时跟踪和有效监管,严重危及到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利益,需及时断流。如果不能对其加以有效遏制与监管,将成为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重大隐患。

  2.信息传播高效精准化,违法犯罪蔓延极快。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不断深入社会与经济生活,微信、微博、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社交方式。大数据算法的发展,使证券市场信息可以高效精准地投放给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在大数据信息广泛应用于直播、短视频领域后,各种打着股神、财经专家旗号的组织或个人,针对受众的喜好和当前证券市场的热点,发布具有诱导性的证券市场解读视频、博文,自媒体平台可以根据算法迅速推送至有相关兴趣和需求的用户,做到有的放矢地精准投放,极大提高了非法证券活动的配对成功率,使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得以迅速展开并完成,实现非法目的。

  3.违法犯罪突破时空限制,调查取证难度极大。传统非法证券活动主要集中在线下,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潜在被害人的数量也相对有限。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交流平台的繁荣使证券活动突破了地域限制,社交网络的“链式”效应使信息传播的范围呈几何倍数增长。在此背景下,非法证券活动面向的对象通常遍布全国各地,由于当前自媒体平台没有完全实现实名制注册,受众的身份难以通过注册信息予以确定,且不法分子在多个平台上建立账号矩阵,为了逃避监管不断变换马甲、更换名头,给事后对证券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三、溯源综合治理建议

  网络平台滋生的非法证券乱象层出不穷,对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除进行刑事规制外,还需要在社会治理层面清源断流。

  1.证券投资者方面。第一,证券监管、新闻媒体、教育培训等部门需切实加强对证券投资者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加强证券投资基本知识的普及,充分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使投资者能够看清资本市场交易的本质,认识到证券投资的风险,树立正确理性的投资理念,形成自己的交易体系,让非法证券活动彻底丧失生存空间。第二,证券从业机构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切实加强对新开户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强化落实对用户的定期风险测评工作,对于开通创业板、科创板、股指期货等风险更大投资品种的投资资格的审查要更加严格,将审查规则落到实处。

  2.证券从业人员方面。第一,证券从业机构应制定更为严格的从业准则,强化落实执行。深化内控合规机制建设,完善内部审核和自查机制,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和业务规范管理,逐渐构筑起从业人员“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有效机制,对于该群体在外“接私活”的现象,要综合审查并分析合规性。第二,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自媒体账号情况的统计与摸排,全面掌握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认证的微博、抖音、快手、头条、知乎、雪球等自媒体账号,利用以云计算为核心的数据处理技术进行信息监控,遏制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非法投顾现象。

  3.网络平台方面。第一,网络平台应制定更为严格的准入规则,严把身份认证关。应对各财经主播的相关从业资质进行核实、认证,并系统备案,禁止无证券从业资质的人员从事有偿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同时,对于普通用户注册账户也应推进实名认证,发现违规荐股的,按照严重程度对违规账户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认证身份进行准入限制。第二,完善平台审查系统,提高自身监管水平。网络违法荐股等行为隐蔽性极强,且变化多端,网络平台运营方应探寻新型监管方法,依靠科技研发建立新型监测系统并不断升级,及时发现问题。平台应结合法律规定,对直播和发布内容制定明确的规则并告知用户,实时监测并处罚违规账户。第三,网络平台需加强对引流的监管力度。制定限制引流相应规则,加强技术开发,对直播流、私信平台、评论区中涉嫌非法引流的行为做到强提示,对问题内容应当及时断流,隔绝用户的获取渠道。利用大数据对引流流向进行追踪,发现利用引流进行证券违法犯罪的,及时向监管执法部门发送预警信息,配合严查相关违法犯罪。

  4.监管与监督方面。第一,多方监管形成合力,加强平台整治力度。网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各大网络平台直播和作品的抽检力度,及时制止和惩处违规违法行为,并追究网络平台监督不力的责任。网信部门会同证监部门、公安机关等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活动,联合整治网络平台中违规荐股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建议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证券交易所加强办案全过程的会商沟通,确立行政认定标准化流程。第二,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投诉反馈机制。宣传和引导网络用户通过安装安全软件、管理APP权限、监督APP运行状况、科学使用网络等方式,主动与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作斗争。鼓励网络平台用户和社会力量对违法违规荐股等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运行平台可探索建立、完善举报线索联合审查及反馈机制,对经审查举报成立的举报者可进行相应的奖励,充分激发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上一条:集资诈骗罪“跨法犯”应区分情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下一条: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