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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玳瑁制品 好友圈成犯罪链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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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1 更新时间:2024年05月31日23:06:13 打印此页 关闭

非法买卖玳瑁制品 好友圈成犯罪链终获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胜梅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玳瑁是有地球上“活化石”之称的海洋旗舰物种,对维护海洋生物种群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因数量稀少,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玳瑁制品引起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年8月,吴某某欲购买玳瑁制品给妻子驱邪、镇宅,被告人白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乌龟样式制品(实为玳瑁制品)的图片,本无交集的两个人,却因为被告人张某某、廉某某、颜某某一层层的微信好友关系,达成了一环扣一环的玳瑁制品交易。

  经鉴定,案涉玳瑁制品中的玳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200000元/只。后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颜某某、廉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通州法院以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颜某某、廉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近年来,由于娱乐、食用、猎奇心理等原因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多发,本案系因迷信引发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玳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无论是买还是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涉嫌违法犯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的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通州法院在此提醒大家:

  第一,提高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杜绝狩猎、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准确辨别购买的动物种类。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获知国家级保护动物或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实施交易行为前要查证动物种类。

  第三,勇于向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说“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劝阻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我们要树立正确健康的消费理念,切勿因迷信、猎奇等心理,购买野生动物制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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