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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作案操纵证券,结果亏损数千万!还被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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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2 更新时间:2024年05月31日22:52:41 打印此页 关闭

团伙作案操纵证券,结果亏损数千万!还被依法严惩

来源:央视新闻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黄某等人组建操盘团队,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或者联合买卖某只股票,意图操纵股价。他们精心设计操纵流程,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逃避监管。

2019年开始,被告人黄某召集被告人姜某等四人成立操盘团队,黄某全面负责决策、指挥操盘交易,同时寻找配资方,安排保证金,陆续从王某等三人处获取巨额配资,并拿到了他们的证券账户。而姜某等四人则根据黄某的指令下单交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巩一鸣:黄某团队其实通过不同的配资中介,分别获取的资金量大概是在1到2亿。每个人那里1到2亿,总体他能够支配的资金应该是能够高达5到6个亿。

 

该团伙操纵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多样,不仅来自多个配资人员,甚至还通过掮客拉拢公募基金参与交易,交易中部分通过分仓软件提供虚拟账户及配资,下单则通过无线网络上网,以逃避监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巩一鸣:黄某等人获取的证券账户实际上都是通过场外配资方式获取的,从账户的名称实名来看,跟他本人看不出有任何联系。如何要能确认这些证券是由他们来交易也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2020年5月起,在长达10个月之久的操纵过程中,黄某等人控制的100多个证券账户逐渐占据了持有该股票的优势地位,并主导了该股票的成交量,导致该股票价格在此期间异常大幅波动。尽管黄某等人千方百计躲避监管,但是办案人员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全面审查了配资协议、资金往来、涉案账户的交易情况以及下单交易的IP地址等客观证据,结合涉案人员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综合认定黄某等人操纵证券的犯罪事实。

 

依法从严打击
操纵证券亏损仍重判

但让人意外的是,被告人黄某及其团伙最终竟然整体亏损达数千万。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黄某等人尽管操纵证券整体亏损,但其破坏资本市场公平和公开交易的原则,应依法严惩。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巩一鸣:操纵的危害性不仅体现在操纵行为人可能从自己的操纵犯罪中获取非法利益,它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和公开交易的基本原则。他的操纵行为会影响到特定股票的价量,对价量形成影响之后会诱使其他的一些投资人做出错误的判断,特别是损害到了中小股民的财产利益。

 

但是在庭审中,被告人操纵证券犯罪,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依照司法解释规定,操纵证券犯罪,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辩护方认为,被告人操纵证券最后亏损了,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终,法官认定,本案中黄某等人尽管操纵最终失败、整体亏损,但是其操纵证券的交易量,已经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巩一鸣:刑事的违法性其实主要体现在违反刑法182条第一项规定,集中了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该证券达到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甚至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所以构成了刑事犯罪。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等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而配合黄某等人多次买入股票的公募基金经理陈某,也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证券期货犯罪手法复杂
链条化特征明显

为了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在全国设立了八个“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其中之一。近日,该院对外发布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白皮书》,并对其中反映出的证券期货市场治理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近十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结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209件,包括内线交易类、虚假陈述类、操纵市场类等证券期货犯罪以及涉证券期货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从这些案件的特征上看,犯罪手法复杂交织,同时链条化特征明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世亮:以市场类证券犯罪为例,该类犯罪通常分为组织策划、筹集资金、指挥操盘等多个环节,不仅出现了职业化的配资团伙、操盘团伙等等,往往还伴随行受贿等次生犯罪。

 

法官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达到震慑效应

从案件的审判情况看,从业禁止制度在过去的判罚中有所缺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世亮:要激活从业禁止制度,让这些曾经实施过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人员,不能再从事或者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再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从而规范证券市场。

 

此外,法官表示,应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应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强化震慑效应。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黄伯青:一方面我们说罚金刑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可能以前的处理很多时候我们都是在一倍、两倍处理。现在这类案件是不是可以提高罚金的倍数,另外一个对于他们所获取的违法所得,我们要加大追赃力度。

 

行政刑事需衔接
协同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下一步将与证券监管部门共同搭建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功能一体化,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上的问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世亮:关于这个方面就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我们感觉还存在一些机制体制性的问题。比如说,目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间的时间跨度非常长。那么有的案件行政处罚作出四到五年后才移交法院进行审判,影响了打击的效果。再比如说刑事司法中的财产刑和行政执法的处罚之间应当如何协调,这些问题都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研究,统一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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