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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牟利 四男子以开设赌场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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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7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15日22:30:54 打印此页 关闭

经营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牟利 四男子以开设赌场罪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张高雅)共同出资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放置他人店铺内供他人赌博,投资人和雇佣维护人员均获刑。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开设赌场案,判处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肖某、谢某平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共计10台,并先后将这些电子游戏设备放置在福鼎市硖门乡7家店铺内,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向店铺经营者(均另案处理)许诺支付月租及盈利款,由店铺经营者将游戏机摆放在店内,为参赌人员兑换游戏币、进行资金结算。2022年6月,被告人肖某、谢某平受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雇佣参与管理上述地点的游戏机,主要负责游戏机的日常维护、退币放币、收退钱款等工作,并租赁一民房用于居住及存放游戏机。被告人肖某还负责支付谢某平工资。

  经查,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间,上述7家店铺的游戏机累计盈利数额为362430.11元;其中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肖某、谢某平参与期间,累计盈利数额为215694.55元。期间,被告人肖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谢某平从中非法获利30000元。

  2023年2月,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肖某又共同商议在福鼎市前岐镇,合股经营赌博机,并租住民房。同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肖某购买电子游戏设备,并先后在前岐镇共计18家店铺内各放置了一台游戏机,向店铺老板许诺支付月租及抽成,由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负责该片区游戏机的管理。同年3月9日、13日,被告人谭某军、肖某分别雇佣他人(均另案处理)协助该片区游戏机日常维护、退币放币、收退钱款等工作。截止2023年3月14日,上述店铺的游戏机盈利数额累计为5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肖某、谢某平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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