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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烟八人获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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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3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15日21:20:40 打印此页 关闭

生产假烟八人获刑受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建安 黄雅婷

 

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陈某光、陈某祥、许某辉、谭某、水某伟、郭某雪、许某棋等八人生产假烟一案,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光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罚金3千元至2万元不等。该案为闽清法院审理的首例生产假烟犯罪案件。

  据悉,2023年年初,陈某光想贩卖长期闲置的一台卷烟机,在寻找卖家过程中,何某华(另案处理)知晓此事后,同其商量在福州地区生产假烟,约定以30元/斤支付陈某光生产卷烟的加工费,后又让陈某光以卷烟机入股,其他事宜由何某华负责。2023年4月,陈某光通过陈某祥、许某辉得知可以在闽清寻找生产假烟的场地,陈某光将其股份分给陈某祥、许某辉各一成后,选定闽清县一半坡处房屋作为生产假烟的场地。

  何某华负责原材料、工人、制烟技术、运输及销售,钟某明负责在闽清地界运输原材料和半成品香烟,谭某、水某伟负责在假烟工厂操控烟机生产香烟,作为股东之一的陈某祥和许某辉负责假烟工厂的生产保障工作;其中郭某雪受陈某祥指派,在该假烟生产工厂内进行巡视并管理大门,许某棋受许某辉指派为钟某明提供专职运输服务。

  2023年5月9日,陈某光等八人开始在该假烟工厂初步进行假烟生产。2023年5月12日,该假烟生产工厂被查获,并扣押大批烟草机械设备及大量散装卷烟、滤嘴棒等物品。经计算,现场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共计1804393.611元。因该假烟工厂在生产初期被查获,上述人员均未实际获利。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光等八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额达1804393.61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基于陈某光等八人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其中钟某明、谭某、水某伟、郭某雪、许某棋五人为从犯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光等八人表示服判,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国家正常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还将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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