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分享到:
点击次数:181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0日20:30: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2.jpg

01陈结某等16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陈结某、陈云某、刘国某(在逃)合伙经营花猫互娱公司,并雇佣同案人戴伯某等14人组成诈骗集团。该公司下设运营部和推广部,两部门人员分工配合,通过虚假女性身份,以交友或游戏平台上的不特定男性为对象,假借谈恋爱等名义获取对方信任,让被害人下载指定网络游戏,在游戏中以见面、结婚等感情手段为筹码,让被害人不断进行充值消费,共骗得46万余元。所得赃款与上级平台广州爱发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77%的比例分成,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35万多元。

【处理结果】

本案经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结某等1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陈结某、陈云某、戴伯某是公司股东或主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冯敢某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均应减轻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结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相比传统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在行为方式上利用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在对象上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属于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内部虽有分工,但已形成一个的利益整体,各行为人应对其加入诈骗团伙期间整个诈骗团伙所骗总额承担责任。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其具体实施者大多是普通务工人员,当务之急是让他们认识到这是犯罪行为。本案中,对主犯与从犯的认定与量刑区别,既体现了刑罚的惩治功能,也体现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2刘某中、丁某松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中、丁某松等人商议成立“公司”,非法购得证券公司客户的身份信息,再安排员工冒充证券公司的客服人员向客户拨打电话,取得信任后将被害人拉入虚假的股民微信交流群,达到一定规模后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胜等人用于实施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被骗110多万元。取得微信群后,黄某胜等人安排人员在群内分别扮演股票分析师和客户,通过鼓吹收益诱骗被害人到非法平台投资“炒股”,从被害人在该平台产生的“交易手续费”“配资利息费”及炒股损失中赚取提成,共非法获利21万多元。

【处理结果】

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中、丁某松等人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至30万元。被告人黄某胜等5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使他人支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黄某胜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追缴非法所得4万元至1.5万元,责令退赔近20万元。其余为诈骗提供帮助和支持的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

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典型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中、丁某松等人购买、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被告人黄某胜等人精准实施诈骗犯罪得以骗取他人钱财提供了便利条件。法院对犯罪分子科处刑罚并进行经济制裁,对重点对象依法判处重刑,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同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03许某游戏账号“一号多卖”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许某窃得一个“和平精英”游戏账号,并在“转转”二手交易平台上标价售卖。随后,被害人麦某通过QQ与许某进行联系,双方协商该游戏账号的交易价格为3550元。被告人许某虚构“转转”平台交易费用较高,诱导麦某私下与其进行交易。为打消被害人疑虑,许某让李某(另案处理)使用其QQ账号充当QQ中介的身份,并以自己的另一QQ账号冒充另一QQ中介,与被害人组成四人QQ群,由李某代为收取交易款项再转账给许某。事后,许某通过游戏申诉将已出售的账号取回,致使麦某无法使用。其后,被告人许某又将同一游戏账号挂网出售,被害人张某添加许某为微信好友,双方商定以35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收到钱款后,许某通过腾讯密码找回功能再次取回游戏账号,张某无法登陆账号遂报警。

【处理结果】

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7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游戏账号“一号多卖”网络诈骗案件。近年来,伴随着各类网络游戏的火爆,犯罪分子利用买卖游戏账号实施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二手交易平台发布游戏账号出售信息,私下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与受害人进行交易,从而达到逃避平台监管骗取钱财的目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交易要通过正规的交易平台,避免与陌生人进行私下交易,以免上当受骗。

 

04林某出借银行卡供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底至10月初,被告人林某明知名为“慧慧”的女子(身份未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慧慧”。“慧慧”利用林某名下的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并承诺将部分非法收入支付给林某作为借用银行卡的费用。2020年10月10日至13日期间,该银行卡被用于支付结算诈骗钱款总计达21万多元,林某从中获利5100元。

【处理结果】

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款账户的典型案例。转移赃款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由此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非法谋取利益的“职业转款人”。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一些人为非法谋利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等账号用于转移赃款,严重干扰、阻碍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虽然提供转款账号的行为并不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但有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同样要受到法律惩处。

 

05蔡悦某利用金融企业职务便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人蔡悦某时任上海市点荣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客户经理,被害人王德某通过蔡悦某向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点融平台借款99886.80元。2018年6月,王德某欲一次性向点融平台偿还借款78726.44元。蔡悦某得知后伪造了“转贷项目发布申请批准通知书”。王德某信以为真,在该通知书上签名后通过微信拍下身份证、银行卡发给蔡悦某。2018年7月3日、 7月4日,王德某先后向蔡悦某转款合计78726元,蔡悦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个人投资。

【处理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告人利用自己在金融平台工作的职务之便,对往来客户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过伪造文书,虚构所谓可以返利息的事实,诓骗客户向其转款,款项却没有支付到平台,反而被被告人自己使用,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同时也破坏了金融企业的形象,性质比较恶劣。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金融行业从业者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

 

06李雄某微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李雄某得知被害人黄某单身后,以介绍对象为由向被害人推荐了一个微信账号,该微信账号实际为被告人自己所有。随后,被告人李雄某利用该微信账号假冒为一名叫葛新伊的女子,并与黄某进行网恋。以葛新伊的身份取得黄某的好感后,被告人李雄某以索要生活费、修车费等为由,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共58621.4元。

【处理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网恋”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有意识、有预谋地利用网络通讯工具伪造身份实施诈骗,哄骗被害人跳入被告人编织的“网恋”陷阱中,继而骗取财产,该行为已触犯刑法。这种诈骗手段虽已不新鲜,但仍然频频有人“中招”。在此提醒广大网络社交工具使用者,在交友过程中要提高辨别能力,不要轻信素未谋面的网友、网恋对象,涉及借钱、转账等切记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人财两空”。

 

07罗某梁等人团伙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罗某梁、杨某律、李某明、李某成、陈某柏(另案处理)等人开始结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被告人罗某梁购买柒云国际赌博平台的使用端口权限及手机、上网卡、微信帐号等作案工具,提供给被告人杨某律、李某明、李某成等人作案使用。被告人杨某律、李某明、李某成等人使用作案手机和微信账号冒充男性成功人士,按照被告人罗某梁提供的诈骗话术及诈骗流程实施诈骗活动,通过微信聊天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诱使被害人下载赌博平台(“柒云国际”或者“腾讯理财通”)进行网络赌博。诈骗团伙通过操控赌博平台的后台,骗取被害人在赌博平台上的充值款。被告人罗某梁分取所得诈骗款的30%,具体实施诈骗的被告人分取70%。2019年12月,该团伙成功诈骗江西赣州事主赖某某18万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

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梁、杨某律、李某明、李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该团伙有预谋有计划地针对不特定的被害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其中被告人罗某梁是该诈骗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是主犯,被告人杨某律招募下线陈某柏,被告人李某明负责赌博平台客服,各被告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梁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杨某律、李某明、李某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伪装”成网络赌博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是一种较为新型的诈骗方式。被告人采取团伙作案的方式,确定目标后通过交友、恋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利用被害人的投机心理诱使其参与网络赌博,其后通过操控赌博平台的后台骗取钱款。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赌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网络赌博在违法的同时也极易落入诈骗陷阱。面对陌生人推荐的网站、软件等要保持警惕性,切勿轻易转账汇款,以免因贪图新鲜刺激和蝇头小利而反遭财产损失。

 

08戴某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戴某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以每张银行卡1500元的价格向卢某明(另案处理)贩卖四张银行卡及其U盾和两张电话卡。后卢某明将戴某肯提供的银行卡及其U盾和两张电话卡转卖给他人用于收取网络诈骗所得赃款。经调查确认,戴某肯所提供的四张银行卡共收取张某等42名被害人共68万多元诈骗款,相关流水数额达351万多元。

【处理结果】

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肯无视国法,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以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戴某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戴某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离不开信息流(电话、短信、网络)和资金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而电话卡、银行卡正是两种“流”的重要载体。国家规定“两卡”实行实名登记后,为实施犯罪、逃避刑罚,一些不法分子想方设法收集他人实名登记的“两卡”,尤以学生、老人、低收入人群为对象。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或心存侥幸者为了利益或出于义气,将“两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殊不知其行为亦构成犯罪。为从源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全国范围内正大力推进“断卡行动”,重点打击、治理、惩戒将电话卡、银行卡(包含第三方支付账号)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本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案例,依法严厉惩处该类案件犯罪分子,既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警示广大群众:不要给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09蓝某、莫某提供支付软件账号、银行账户收取诈骗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在校学生蓝某结识网友“科威特”,并提供自己的微信账号收款二维码帮“科威特”收取钱款。在明知自己代为收取的款项系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的犯罪所得后,蓝某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继续收取诈骗款,按收款金额的1.5%收取佣金,并组织同为在校学生的被告人莫某一起提供微信账号收款二维接收诈骗款。具体操作流程为被告人蓝某、莫某的微信账号收到诈骗款后,其二人即时将诈骗款提现到微信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再通过支付宝软件将银行账户内的诈骗款集中转账到蓝某的支付宝账号,由蓝某汇总后转账到诈骗团伙指定的支付宝账号。2019年11月8日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蓝某、莫某一共收转诈骗款5万多元。

【处理结果】

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莫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他人提供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并帮助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蓝某、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其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典型意义

为逃避侦查,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多级账户转账、多种支付软件交叉转账等方式加速诈骗款的转移速度,以增加公安机关追踪诈骗款的难度,确保诈骗款顺利到手。为此,犯罪分子经常以“高额佣金、操作简单、即时到帐”的噱头诱骗公民提供个人支付软件账号、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诈骗款。在明知自己代为收取的款项系诈骗款的前提下,仍有部分公民抱着“没有私吞诈骗款就不算犯罪”“只是收了一点手续费”的错误心理继续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这在法律上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该类案件高发于在校初、高中学生和大学生群体,利用了在校学生想要在课余时间赚取零花钱,但对法律常识认知不足的现实情况。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于网上所谓能轻松赚钱的兼职信息要注意辨别、谨慎对待,发现自己的支付软件账号、银行账户出现可疑入账资金或投诉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10陈某昌等4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昌以130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到6803条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2019年3月20日至28日,陈某昌组织被告人杨某、陈某兰、张某使用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向对方拨打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获取对方信任从而骗取财物,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892人次。

【处理结果】

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5000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昌、杨某、陈某兰、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诈骗电话达500人次以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陈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九个月,对四名被告人均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猜猜我是谁”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电话诈骗手法层出不穷,“猜猜我是谁”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尽管打击多年,仍不断有群众上当受骗。犯罪分子通过网购等途径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后,往往会对作案目标的心理需求进行分析,量身打造诈骗剧本,大大增加了诈骗的成功率。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护个人信息,多留意防诈信息,及时识破骗徒的阴谋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