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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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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2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8:32: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7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7月17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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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投资MFC理财项目为名进行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通过网络虚假宣传,销售MFC理财项目。该项目要求:必须经会员推荐,缴纳从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费用,注册为不同等级的账户,以购买该平台发行的易物点获取加入资格。加入后区分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为诱饵,对推广者采取给予“直推奖”“对碰奖”等奖励的方式,借以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人员。

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在包头市开始发展下线。被告人张某某协助赵某某对该项目进行宣传,帮助注册账户、解答问题,指导操作。为方便从事MFC传销活动,赵某某、张某某先后在青山区永盛成大厦A座1708室、青山区恒通大厦A座1915室,通过实地讲课、建立微信群等形式,进行项目宣传和会员招募。经审计,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5人,层级已达3级以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共计3034833元。

裁判结果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加入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的MFC理财项目,并以投资该项目能够获得“只涨不跌的高额收益”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更多人员加入,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传销案件。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是一个跨国网络传销组织,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作为被该组织吸纳、使用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了各项传销活动,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虽然其并非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任某某以投资网店、推销商品为名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6月加入“今时信合”电商平台后,先后在巴林右旗大板地区发展会员。会员通过其经营的“今时信合”4S服务机构与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连锁网店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交纳8000元取得网店资格,注入10万元开始运营,然后以购买商品或者打赏“直播”的形式,赚取高额广告费。同时,通过发展他人可收取“今合币”回报和连锁收益,引诱更多人参加,骗取财物。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调取的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后台数据分析,经过巴林右旗4S服务机构投资14041558元,提现8153332元,亏损5888226元。其中被告人任某某名下会员投入平台资金13268168元,提现7859622元,亏损5769617元。任某某在巴林右旗大板地区发展会员至少3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裁判结果

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任某某在大板地区发展会员在30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上商城、移动APP、小程序等为载体的电商平台数量迅速增加,以消费返利、网络货币、投资理财等为名的新型网络传销活动呈现日趋高发态势。与传统传销模式相比,该类传销模式手段更为新奇、方式更为隐蔽,部分传销组织在合法外衣包裹下开展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较强的欺骗和迷惑性,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司法机关在加强协作、形成犯罪防治合力的同时,要加大反网络传销犯罪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准确识别网络传销犯罪。

 

三、被告人郝某某等人以投资“金块链智能合约证券”为名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份,冯某某等人共同策划、创建了“金块链智能合约证券”(简称“GPL”)平台。该平台是一个对外宣称以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和金矿等做资产托底,以推销券股裂变增值的资产证券化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券股的方式成为会员,并按照顺序组成一定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业绩作为返利依据,通过高额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的传销组织。“GPL”平台会员分为普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白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注册资金分别为100美元至1万美元。会员通过券股裂变获取静态收益,通过不断发展会员获取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指会员注册并完成配股后可以参与裂变,每次裂变自动强制交易券股账户的30%,经过三轮裂变即可赚回本金;“动态收益”是指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及业绩而获得的推荐奖、见点奖、台阶奖、管理奖、董事分红、管理分红等收益。所谓的“推荐奖”即直接发展一名会员,可以拿到该会员注册资金的10%;“见点奖”即会员根据自己注册金额的不同,分别能拿到5层、6层、7层、8层新增会员投资额的1%;“台阶奖”即两条线的业绩均达到5000美元、1万美元时,各获得400美元奖励,均达到2万美元、3万美元时,各获得800美元奖励;“董事分红”即两条线的业绩均达到3万至140万美元,分别成为一至四星董事,所有星级董事每天均可以按照星级平分平台新增投资的2%-5%;“管理分红”即成为星级董事后,在下线没有和自己平级的情况下,按照星级拿自己下线新增会员投资金额的2%-8%。

被告人郝某某和杨某某成为“GPL”会员后,开始在鄂尔多斯市以及周边地区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微信群推送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大力宣传“GPL”的运营模式及获利规则,引诱他人投资注册成为会员,谋取非法利益。经对“GPL”后台数据进行鉴定,被告人郝某某系被告人杨某某的上线,被告人郝某某在平台上发展会员账户70040个,总奖金达1051131.89美元;被告人杨某某在平台上发展下线638人,总奖金95607.03美元,投资金额达860200美元,发展层级8层。被告人郝某某自认通过“GPL”平台提现3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自认通过“GPL”平台提现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资产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郝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传销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在组织结构上通常呈现出金字塔形特点。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从现有关于传销犯罪的法律规定、政策精神来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非要对所有传销人员均不加区分的予以刑事打击。因此,审判实践中对组织、领导者的身份定位就必须慎重,不能将所有的传销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从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本案中,对除郝某某、杨某某等人之外的其他普通传销人员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而郝某某、杨某某等被告人虽然不是传销活动的最初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者,但他们均是传销组织在鄂尔多斯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对“GPL”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组织、策划、布置、协调和推波助澜的骨干性作用。无论从他们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的人数,均明显有别于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因此,属于刑法打击的对象。原审法院对他们科以刑罚是正确的,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精神。

 

四、被告人柴某、樊某某以投资驰园酒业名义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22日,被告人柴某成立内蒙古驰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园酒业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向柴某推荐了线上销售模式,柴某随即授权樊某某为驰园酒业公司线上销售全权负责人。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代表驰园酒业公司与香港微智创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微智创公司)签订《网站开发合同》,香港微智创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开发驰园酒业网上会员管理系统。2016年9月27日,驰园酒业公司向香港微智创公司支付网站开发费31万元。被告人樊某某给香港微智创公司提交了网站建设的原始样稿,即要求体现排网方式、自动排网、蛇形排法、直销奖、见点奖等内容。

2016年10月,被告人柴某、樊某某相继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地设立办事处,以驰园酒业公司的名义授课,灌输传销经营模式,即:每名投资人凭自己的身份证或手机号码,可在该平台上投资1到10个点位,每个点位1500元,投资一个点位赠送价值1780元的玫香酒一箱,如果引荐一名新会员可领取500元的推广费,从所推荐客户投资的1500元里抽取,投资人投资1500元后成为会员。驰园酒业线上销售模式的结构系三角形销售模式,以几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层,蛇形排列、全国公排,会员初始投资后即为最低的层级,所投资的490元分成七个点分给其上不同层级,后续再吸纳了新会员,相应之前的会员层级向上排列,可获得对应每个点位70元,以此类推,当某个会员吸收到254个点位时,将取得17800元的收益并自动出局。

2017年2月,被告人樊某某将每单1500元的要求降为每单600元,不再赠送玫香酒和推荐费,而是以几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层,蛇形排列、全国公排。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柴某、樊某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累计投资笔数达到8316笔,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17174804.06元。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樊某某以销售商品为名,共同策划实施线上销售模式,付费开发网上会员管理系统,积极组织人员现场参观、不断灌输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被告人樊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一是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以经营为幌子,许诺或者支付给成员的回报往往来自其收取的入门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惯用的一种引诱方式或程序,骗取财物才是传销活动的本质目的;二是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组织的参加者通过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的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是传销组织通常计酬的特点;三是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在传销组织中,一般根据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级别,只有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以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因此,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

本案中,被告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并委托开发线上网络系统,网络化、信息化手段更为明显,其依托于白酒线上销售模式进行传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但分析其销售结构实质上仍是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三角形销售模式,利润来源实则依旧是成员缴纳的入门费,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五、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等人以半价购车、定期返现等为名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初,另案被告人曹某某策划成立“喜善理财名车汇”传销组织,并以山西喜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喜善公司)和内蒙古车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车盈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通过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骨干人员组织招商会等方式对参与投资人进行半价购车、定期返现、高额返款及爱油游项目代理的无实体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鼓励投资会员发展下线,并以会员层级作为奖励依据,以收取会员投资款作为运营基础,骗取83019730元,用于会员返利及曹某某个人使用。

被告人曹某系曹某某的丈夫,系山西喜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某系内蒙车盈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积极协助另案被告人曹某某进行虚假宣传发展会员和吸收资金的活动。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分别在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积极宣传“喜善理财名车汇”的传销模式,按层级不断发展下线。

经鉴定,“喜善理财名车汇”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4271人,发展会员层数69层。被告人郭某某共计发展下线1457人,发展下线层数16层,非法获利达11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发展下线117人,发展下线层数7层,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另案被告人曹某某策划、组织成立传销组织,并与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等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内蒙车盈公司对外显示为实体店,山西喜善公司是内蒙车盈公司的网上平台,两公司工作人员相同,原审被告人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其虽以线下实体店经营作为幌子,但究其经营模式,仍是以组织招商会、微信推介等方式,以所谓的“半价购车、定期返现、高额返款及爱油游项目代理”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用“高额回报”鼓励投资会员“拉人头”发展下线,并以会员层级作为奖励依据,逐级返利、裂变式聚集财富的传销行为,其不具备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可持续性。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六、被告人高某荣、高某君以TPS138.COM电商网站平台“共享经济”为名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品平台)于2014年7月10日注册成立,该公司通过运营TPS138.COM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真实返利来源,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对所发展的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构建一个金字塔型会员体系。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荣经姬某某发展,在网上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会员,为了获取更大计酬或返利,又陆续发展被告人高某君等人作为其下线。截止到案发前,被告人高某荣共发展下线会员数131378个,其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4层,下线层级(含本人)有24层,直推会员数25个,奖励金额合计289153.2美元,提现12195.23美元。被告人高某君经被告人高某荣发展,于2015年8月22日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会员,其又陆续发展孟某某、郝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截止到案发前,被告人高某君共发展下线会员数(含本人)94713个,其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5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3层,直推会员数46个,奖励金额合计284804.04美元,提现9232.64美元。凉城县居民卢某某经被告人高某荣的间接下线张三林发展,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成员,因投资云集品而背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于2018年5月9日在被告人高某荣住所的楼道内服毒自杀身亡。

另查明,卢某某自杀后,高某荣对卢某某的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卢某某的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高某荣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荣、高某君伙同他人利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中高某荣的间接下线卢某某更是因为参与传销而背负巨额债务,精神崩溃后自杀身亡,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高某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被告人高某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近几年的新兴产业,给生活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因为互联网世界的广泛性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本案中二被告人及相关传销活动参与人受返利诱惑,没有发现返利背后巨大的投资陷阱与层层剥削的利益链条,为眼前小利所迷惑,其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下线卢某某身负巨额债务不堪重负自杀身亡,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网络传销的本质是借新怀旧的“庞氏骗局”,骗局终了,只会是谋财甚至害命,无数个家庭因为被传销蛊惑而最终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等待传销骨干分子的归途,也将会是牢狱之灾,最终害人害己。在此郑重劝诫广大人民群众,远离传销诱惑,固守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