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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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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9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9日00:07: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09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8月09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目录

1. 孙某某等35人诈骗案

2. 詹某某诈骗案

3. 郭某某等23人诈骗案

4. 陈某某等4人诈骗案

5. 刘某等人诈骗,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6. 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7. 郑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8. 徐某、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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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孙某某等35人诈骗案——利用被害人破财消灾、辟邪化煞等迷信心理骗取钱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先后注册成立四川省金银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金银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金银岛公司”),设立起名部、测算部、行政部、财务部、技术部等部门,组织多人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过包装虚假的国学大师,宣传起名、婚姻、风水、运势测算等业务,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诱骗被害人录入个人信息,由客服人员冒充“大师”等身份,通过话术套取被害人感情、经济、生活等方面信息,虚构能够为其破财消灾、辟邪化煞等,以兜售假冒的“开光法器”、虚假的法事视频等名目,诈骗被害人钱财。自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间,该犯罪集团利用上述方式,诈骗天津市北辰区杨某、北京市昌平区何某某、河北省张家口市王某等全国多个省市130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且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资金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退赔情况,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利用部分群众迷信心理,利用网络手段实施新型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金银岛公司”系列案件共涉及被告人130余名,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本案犯罪分子抓住部分群众的迷信心理,形成层级分明的犯罪集团,将诈骗包装为“国学”“运势测算”,并以此兜售所谓的“开光法器”等物品,骗取巨额钱款。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还损害了科学文明的社会环境,应依法予以严惩。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对愚昧迷信、伪科学活动的识别能力和抵御能力,自觉摒弃、反对迷信思想,不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切实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案例2 詹某某诈骗案——严厉打击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中国台湾地区人员“胖哥”“庄哥”(均另案处理)等人,租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某别墅为作案“窝点”,并办理了电信网络使用手续,先后招募30余人到达上述“窝点”,经过培训,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被告人詹某某负责该团伙成员的岗位调整、代发工资等管理工作,共参与诈骗二十四起,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2万余元。该团伙的作案手段为:经非法渠道获取中国居民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通过事先设定的电信网络电话,冒充邮政局、电信局、银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名下银行卡在异地透支未还,逾期不还将会受到法律处罚,需要配合司法机关紧急进行“资产核查”的事实,逐步加剧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入犯罪分子提供的所谓“安全账户”内,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并负责管理工作,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组织人员在境外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不特定多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詹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在境外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境内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跨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点之一,此类案件往往被告人人数众多、分工明确,使用网络电话并精心设置话术脚本,使被害人防不胜防,被骗财产一旦流向境外,追赃挽损工作开展难度加大,更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本案中,被告人詹某某前往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且在犯罪团伙中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作用,属于从严打击的对象。审理法院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认定其系主犯,并以诈骗罪对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的刑罚。该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心理,切勿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信息,遇到类似情形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或者前往司法机关现场以及通过相关单位官方公布的联系方式进行核实,更不要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或者提供账号密码、验证码等转账所需的关键信息,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3 郭某某等23人诈骗案——依法惩处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告人马某、焦某某等人推广没有港股通业务资格的“雪鹰资本”网络期货交易平台,被告人马某伙同董某某等人以上海某公司为渠道,被告人焦某某伙同周某某、焦某华等人以上海某信息公司为渠道,被告人黄某通过焦某某等人的帮助以上海某信息公司为渠道,分别组织多人伪装成该平台的讲师、助理以及成功客户等多种身份,以在网络直播间喊单、带单或者在“客户微信群”烘托盈利气氛等手段,诱导客户到该平台开户、向被告人郭某某控制的私人账户转账“入金”,佯装进行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然后伪造亏损事实,比照亏损数额骗取钱款,并强制平仓或阻止客户提现,将客户投资据为己有,先后共骗取100余名被害人投资款人民币28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等23名被告人组成犯罪团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马某、焦某某、周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焦某华、董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逐利心理,以高收益金融期货交易为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多名被告人形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系列诈骗手段均通过互联网实施,从投放网络推广吸引客户,在网络上虚构理财讲师、股民等不同身份,到通过网络直播间喊单、带单,并建立“客户微信群”烘托虚假的盈利气氛,均具有明显的网络特点,短期内诈骗多名被害人的巨额资金,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另外,期货交易本身是高风险投资门类,涨跌瞬息万变,这种金融特性进一步加强了被告人诈骗活动的隐蔽性,也增加了辨别难度。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依法详尽析产,全力追缴赃款赃物,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赃款大部分已追回,有效减轻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陈某某等4人诈骗案——依法打击利用虚构的网上投票评选活动骗取学生家长钱款的诈骗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某网络公司为平台,雇佣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多人为业务员,在网上检索各地教育培训类机构的联系方式,并通过电话、微信等与机构负责人取得联系,以免费推广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投票评选活动为名,骗取教育培训机构信任,让培训机构促使学生家长使用其公司推广的微信投票链接软件,参与虚构的投票评选活动。陈某某私自修改后台投票数据,刺激学生家长为了获得高票而充值,先后骗取天津等地数十家培训机构的学生家长的充值款4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实际作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为主犯,段某某、王某某、曹某某为从犯,并分别以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五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犯罪分子渗入教育培训领域,虚构投票评选活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各种各样的网上投票评选活动不断涌现,可能隐藏网络诈骗犯罪。本案被告人选取学生家长为作案对象,利用学生家长的攀比心理,通过虚构的网上投票评选活动,并私自修改后台投票数据,不断刺激学生家长为了获得高票而充值刷票,进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诈骗40万余元,社会影响恶劣。该案例提醒各位学生家长,要树立正确的荣誉观,在日常生活中要谨慎核实各类评选活动的真实性,尤其是转账充值才能参选报名的评选活动;投票时切莫大意,对违规付费刷票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报警。此外,投票链接需要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账户资料等,要格外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泄露。

 

案例5 刘某等人诈骗,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从严打击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谭某、蒋某通过手机软件“TT语音”发布打游戏的邀请,并在聊天室筛选低龄未成年人,通过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赠送游戏皮肤等手段,通过QQ软件诱导被害人进行屏幕共享,并通过面对面红包或转账方式骗取8名被害人钱财,共计6万余元。上述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其中被害人吕某(案发时不满8岁)被骗人民币1万余元,赵某(案发时不满11岁)被骗1万余元,钟某(案发时不满10岁)被骗2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各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蒋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对象均为未成年人,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蒋某、朱某犯罪时均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通过电信网络手段骗取未成年被害人钱款,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不成熟,易上当受骗,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的弱点,借助网络的隐蔽性和网游的成瘾性特点,向未成年人宣称免费赠送游戏皮肤、装备,再通过“激活费、认证费、验证费”等手段骗取未成年人钱财,完成诈骗行为。本案被告人以一起打游戏、赠送游戏装备为幌子,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诈骗,本案最小的被害人不满8岁,最大的也仅12岁,社会影响恶劣。此外,本案提示家长朋友们要积极科学引导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游戏平台也应积极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积极排查和处置涉诈有害信息,帮助未成年人提高防诈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6 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又临时起意,截留卡内资金,同时触犯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其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分别将其名下4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使用虚假身份邮寄至指定地点,获利人民币1000元,其名下的银行卡流入相关被害人的被诈骗钱款50余万元。后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查询到其卖出的某银行卡有较大余额,遂产生“黑吃黑”的想法,以电话挂失的方式冻结卡内资金,后又通过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资金转移并取现,盗取该卡内人民币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基本案情

本案是人民法院织密法网,严肃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中,犯罪分子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后又实施“黑吃黑”行为的典型案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中通过“掐卡”进行“黑吃黑”的现象比较常见,若供卡人与上游犯罪人预谋共同犯罪,“掐卡”只是分赃行为,一般不构成新的犯罪;若供卡人事前就有骗取转账和“掐卡”目的,“掐卡”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银行卡出售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期间,被告人又临时起意,故意“掐卡”,通过挂失补办的手段将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内“黑钱”转出,并据为己有,这一行为另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注重准确区分不同行为的界限,严格依法认定不同犯罪类型,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案例7 郑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搭建违法支付平台提供结算服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在天津市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搭建“水神支付”违规支付平台,为境外博彩网站提供支付通道,并进行日常技术支撑、运营维护,先后支付结算共计58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被告人邓某某、陈某赛,利用“水神支付”平台以支付宝红包方式,为博彩网站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共计91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水神支付”平台为博彩网站支付结算,仍帮助推广“水神支付”平台,并居间获利,介绍他人共支付结算271万余元。其中,经周某某居间联系,邱某某利用其经营管理的“云鼎支付”支付平台与“水神支付”平台建立跑分业务,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林某某、陈某进行“跑分”操作;罗某通过提供企业支付宝的方式,参与“水神支付”平台的博彩网站支付结算业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等十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私设“地下”非法资金转移通道犯罪,切断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网络赌博资金等资金黑链的典型案例。第四方支付是通过聚合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等支付工具进行支付的手段。该案被告人开发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电信网络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业务,短短六个月内结算流水金额就高达1200余万元。犯罪分子为搭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往往还会大量收购银行卡、收款二维码、对公账户等,形成“资金池”,伪造正常商业交易,层层转账等,通过各种形式规避国家监管。违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不仅帮助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实现资金转移,成为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运行、监管秩序,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此类犯罪,要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既要严厉打击非法支付结算犯罪行为,又要注重深挖彻查线索,一体打击买卖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银行支付账户的关联犯罪,斩断非法支付结算通道,摧毁整个违法犯罪链条。

 

案例8 徐某、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坚持教育引导方针妥善办理在校学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韩某某(在校学生),在明知钱款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所获赃款的情况下,仍赴外省将银行卡、手机提供给犯罪团伙,并于现场进行人脸识别操作,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后韩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退缴非法获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韩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韩某某协助抓捕徐某、徐某协助抓捕上游人员,二人均系立功,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罚。依法判决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校学生实施电信诈骗关联犯罪,但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现实情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韩某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立功、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判处缓刑。在办理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注重加强与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多角度了解被告人在校的一贯表现和犯罪成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学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宽大处理,尽量避免学生因接受刑罚而无法继续学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还对被告人进行了思想教育,通过公正审判使被告人认识到错误,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努力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