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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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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8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8日22:52: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21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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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张某军等九人“神药”诈骗案

【被告人自述】

我从网上购买中老年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病等患者的个人信息,又制作了诈骗剧本,指示公司业务员按剧本打电话骗钱。我们先冒充慢性病康复中心人员,称有免费用药活动,只要缴纳110元建档费用,每月即可免费发药,三月之内药到病除。所谓“药品”实际是我以每份1.5元批发来的泡脚粉,没有治疗效果。等客户再来电咨询时,我们会冒充专家教授,把低价购进的“罗麻丹”和“恒诺胶囊”保健食品当药品高价出售。我们还会骗客户在我这买假的人参、鹿茸等。因为根本治不好病,客户可能会继续咨询,我们会再谎称只要缴纳1.2万元建档费,每月即可免费发放价值5000元药品。实际建不了档,药也不发了。如果有人问,我们会骗说医疗档案实际是给贫困户用的,现在贫困户超过低保标准,所以补助款被国家冻结了,只要再缴纳3万元就可解冻。如对方交纳,我们会再发一次药,但此后就不再联系对方。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军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购入低廉保健品,编造诈骗剧本,并伙同被告人包某伟于2020年设立公司,招募被告人卢某利、宝某等七人,冒充国家慢性疾病康复中心工作人员或专家教授,拨打诈骗电话,以建立医疗档案、五年免费送药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九十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军等九人以向不特定人拨打电话诱骗他人购买假药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张某军、包某伟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销售假药的诈骗案件。诈骗分子利用中老年患者求医心切心理,冒充工作人员或专家教授,采用“免费送药”套路设置陷阱,诱骗老年人钱财,被害人不仅蒙受金钱损失,甚至因耽误治疗,严重危及生命健康。提示:中老年患者治病就医,要到正规医疗机构诊治,不要相信所谓“神医”“神药”“神奇疗法”,不从非正常渠道购买药品;要学会识别坑老陷阱,不轻信所谓“协会”“组织”“荣誉头衔”,警惕“免费”“中奖”为名各类推销活动,遇事不决要多向子女、亲友及社区求助鉴别。同时也希望子女多关心老年人生活起居,加强对老年人的照顾,避免老年人上当受骗。

 

二、被告人赵某学等七人“网赌杀猪盘”诈骗案

【被告人自述】

我们偷渡去缅甸,在当地一个诈骗窝点组成团队进行电信诈骗。我们先通过国内某交友平台随机加好友聊天,了解需求,增进信任。我们冒充过酒店老板、投资人等身份,我们聊天都有一个诈骗剧本,就是教怎么和客户聊天,培养感情之类的。等时机成熟了便自称知道平台漏洞或有内部人员,可以赚快钱,客户感兴趣的话,我们就把假赌博平台“二维码”发过去,并引导他们充值,然后提供内幕消息让客户赢几次钱尝到甜头,引诱他上钩,等充钱多了,我们就控制后台将他们的钱都输掉。如果中途想提现,平台就会提醒需要充值提升等级才能提现,等他们充值后再想提现时,平台会告知不能提现。我们随即删除好友,再寻找下一个目标。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赵某学等七人先后偷渡缅甸,在他人诈骗犯罪窝点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团伙通过某社交软件添加好友聊天获取信任,后声称自己有内幕消息保证挣钱,向被害人推荐虚假博彩类小程序,待被害人进入小程序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控制游戏输赢让被害人获取小额返利,继而诱使追加充值。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让被害人账户金额全部亏空或无法提现,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学等七人在境外以诱骗国人参与博彩类游戏方式网络诈骗,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同时,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偷越国境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各被告人参与程度、悔罪表现及追赃挽损情况,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赌博类“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杀猪盘”是诈骗分子通过网络交友诱导虚假投资或赌博的常见电信诈骗方式。诈骗分子通过社交平台寻找犯罪对象,使用诈骗剧本获取信任,后以投资、博彩等高利润为诱饵,以情感关系为保证,怂恿被害人参与虚假平台投资或赌博,从而骗取财物,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选猪”“养猪”“杀猪”诈骗流程,社会危害极大。提示:赌博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而且网络赌博套路层出不穷,“陷阱”重重,平台背后往往是不法分子在操控输赢,逢赌必输,切记无论是网上、线下赌博,均不要参与。同时,一旦发现身边有赌博违法线索,一定要立即向警方举报。

 

三、被告人刘某等十六人“直播打赏”诈骗案

【被告人自述】

我在公司当主播,公司给每个主播都配了一个运营人员,运营人员负责在“抖音”平台上找刷钱比较多的“大哥”(诈骗对象),然后主播和运营人员轮流用主播的抖音号与“大哥”聊天,发送色情图片视频,骗“大哥”处对象或假意约见面等方式,吊“大哥”胃口,目的就是让他们多刷礼物。发送的图片和视频其实不是主播本人,也不可能和对方见面。我们这些主播和运营人员刚进公司都进行过诈骗手段这方面的培训。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成立多家科技公司,利用“抖音”平台从事直播活动。安排被告人邓某管理日常事务,招募被告人董某强等十四人冒充主播身份,以捏造生活困难、发送淫秽信息、虚构人设网恋等方式,诱骗被害人通过“抖音”平台给直播间主播“刷礼物”,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十六人通过网络平台以诱骗他人给直播主播刷礼物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刘某、邓某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这是一起“直播打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近年来,“刷抖音”已经成为时下年轻人的潮流生活方式,直播平台粉丝群体庞大,不少犯罪分子利用女主播噱头,通过线上直播互动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等为诈骗剧本,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其诈骗手段与普通直播打赏极为相似,迷惑性极强,属于新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示:网络直播经营者必须提高道德素质,规范从业行为,恪守法律底线。直播观看者要谨慎对待网络交友,增强甄别能力,切莫盲目追随。网络平台也要加大直播管控,提升文化品位,引导理性打赏,打造积极向上的网络空间。

 

四、被告人李某等四人租借“两卡”型“帮信”犯罪案

【被告人自述】

我听说某软件有挣钱的渠道,就在该软件上留言“哪位大哥带我挣点钱”,这时候有人联系我说可以带我挣钱,让我把银行卡借给他刷流水,按流水的多少给我一点好处费。我就去银行办了多张银行卡。到达对方指定的宾馆后,我的银行卡、手机和手机解锁密码都被对方收上去了,过了几天才还给我。我在办理银行卡的时候,银行已经告知我银行卡不能转借、买卖、出租。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通过某软件与他人结识后,招揽王某庭、韩某刚、侯某童三人,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于2021年10月19日至25日期间,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银行等信息提供给对方,并商定报酬。已查明以上银行卡涉及流水金额人民币91万余元,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十九起,诈骗钱款人民币5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这是一起涉“两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当前,手机卡、银行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不法分子为逃避侦查打击,绕过实名制监管,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提示:银行卡及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使用,绝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及支付账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不参与帮助他人办卡,不进行不正常转账提现、刷单等资金结算兼职,一旦上述账户信息被用于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自己会遭受财产和信用损失,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五、“行业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自述】

我经营一家通信店,主要做手机配件服务。2021年,有个人加我“微信”聊天,说只要我把客户手机号发给他就可以挣钱,具体操作是:他给我提供的手机号发信息,然后我趁客户不注意,把客户手机收到信息中的验证码告诉他,就可以收取好处费。我一般趁客户贴膜办业务的时候,把客户的手机号和收到的验证码给对方发过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杨,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利用其经营手机通信代办点条件,将在经营代办手机卡业务、销售手机及相关业务中所获得的手机号码、验证码信息,向他人出售,被不法分子用于在“抖音”“京东”“淘宝”等网站上注册APP虚拟身份。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杨非法获取公民通讯手机号码200余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检察机关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张某杨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上交违法所得,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禁止在缓期考验期内从事经营代办通讯相关业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个体经营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收集、公开、出售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利用职业便利接触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经营者是信息泄露的主要源头。提示:个体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义务,不得非法收集、公开、买卖个人信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手机短信等关键信息,不随意下载来路不明软件,切勿随意回复不明信息,面对陌生人提供的二维码要认真核实其来源,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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