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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2023年第二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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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2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8日22:06: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二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15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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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郭某保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郭某保与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龙某尧(另案处理)的邀约下到缅甸果敢地区老街从事“金融”工作。2020年1月5日,郭某保与龙某尧、王某等人到缅甸果敢地区老街“卧虎山庄”从事电信诈骗活动。郭某保等人按照诈骗集团的安排集中培训、熟记诈骗话术后被分配在名称为“天安社”的诈骗小组,龙某尧任组长,其余人员为组员。之后,郭某保与王某等人按照培训的内容,使用手机、电脑等工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2月19日,郭某保登录QQ后,接到六枝特区的被害人高某的咨询贷款信息,郭某保利用“华拓金融”APP虚假贷款后台查看高某的信息后,按照培训的诈骗话术对高某实施诈骗,待高某在“华拓金融”APP上申请贷款50000元后,郭某保便以需缴纳“印花税”为由,要求高某转账2500元到其指定的由诈骗集团提供的工商银行卡上。接着,郭某保与王某等人又以高某的银行卡号错误、需要解冻资金等为由,要求高某十六次转账到由诈骗集团提供的5张银行卡上,郭某保、王某等人共骗取高某510000元,郭某保获利75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郭某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到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高某5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保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郭某保减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保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贷款类网络诈骗易发高发,诈骗分子通过搭建虚假的贷款平台实施诈骗,隐蔽性强、受骗人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保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退赔,最大限度挽回了被害群众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充分彰显司法温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此,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电信网络诈骗频频发生,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要时刻保持警惕,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二: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有偿提供自己名下中国招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各一张给他人用于为违法犯罪资金进行转账,并提供自己身份证、银行卡密码及手机给他人用于登陆网银、接受验证。经核实,王某银行卡涉案时段单向(转入)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66760.22元,其中涉诈骗案件1件,转入涉诈金额人民币49000元。后王某又介绍王某某、郭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有偿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为违法资金进行转账。王某某、郭某某涉案银行卡涉案时段单向(转入)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74868.99元,其中诈骗案件2件,转入涉诈金额人民币75000元。王某共获利人民币10400元,已主动退缴4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将自己银行账户有偿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为配合他人转账提供自身身份证、银行卡密码及手机等帮助,并有偿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转账,其中被告人王某银行卡涉诈金额人民币49000元,其介绍提供的银行卡涉诈金额人民币7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随着银行卡、信用卡使用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转移环节盯上了“两卡”使用者,提供“两卡”跑分、过流水、转账等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该行为不仅助长犯罪分子气焰,也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依法从严惩处“两卡”犯罪,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引导作用,减少网络犯罪“工具人”,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因贪图小利而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避免因触犯法律而追悔莫及。

 

案例三:黄某波、施某贵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黄某波通过网络平台结识上线“111”后,在明知其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张某纳、施某贵共谋有偿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的技术支持。黄某波负责与上线对接,并在座机线路安装好之后进行线路搭建,张某纳、施某贵负责租赁房屋、找人办理营业执照和座机。施某贵联系被告人龙某某让其找人开户办理电话号码,龙某某先后邀约被告人吴某、杨某平提供身份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到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开通座机号码及通信设备五十余个,通过架设设备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远程通讯服务,龙某某同时帮助看守线路。黄某波、张某纳、施某贵、龙某某、吴某、杨某平通过实施上述行为共获利50000余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查询,上述座机号码涉及8件电信诈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共计1364285.9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波、施某贵、张某纳、龙某某、吴某、杨某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涉诈金额达136万余元,违法所得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波系主犯;张某纳、施某贵、龙某某、吴某、杨某平系从犯。施某贵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张某纳、吴某、杨某平系自首,均应从轻处罚。黄某波、施某贵、龙某某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施某贵、张某纳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黄某波、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黄某波、施某贵等六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为犯罪活动提供推广引流、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网站建设等,破坏金融秩序和安全,又反向推动电信网络犯罪的高发,不断滋生犯罪土壤。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严厉打击,有助于切断犯罪链条,不断铲除“黑灰产”,维护正常的网络环境管理秩序。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不得私自使用通讯技术设备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如因贪图利益实施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田某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田某洪通过利用名叫“佳宏科技”的工作室以招聘人员为名,与陈某(另案)获取21名被招聘人员的电话,身份信息。在兼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兼职人员手机信息和身份证信息,注册多种APP,并将兼职人员的手机号码提供到网络虚拟账号注册群,获取验证码后将验证码提供到网络虚拟账号注册群,帮助网络虚拟账号注册群的收号人完成虚拟账号注册,期间要求兼职人员手持身份证配合实名认证等。成功后收号人等将佣金以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田某洪,田某洪以盈利为目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非法获利8245元人民币。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田某洪违反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8245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田某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助推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兼职人员缺乏防范意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并转手倒卖,从中非法获利,通过对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有利于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有效震慑犯罪。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增强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损失。

 

案例五:罗某志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罗某志多次对邓某军、江某、罗某月、李某成宣称境外上班工资高、待遇好,邀约四人偷渡至老挝金三角地区上班。被告人邓某军、江某、罗某月、李某成同意后,罗某志遂安排四人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医院体检,并租赁车辆后请自己的朋友苏某玉驾驶车辆载几人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到达昆明后,罗某志联系好负责偷渡的“蛇头”,将邓某军、江某、罗某月、李某成交给“蛇头”,由“蛇头”带领四人通过多次换乘车辆、步行的方式偷渡至老挝金三角地区从事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查,罗某志介绍江某、邓某军到老挝从事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介绍费共1万元,提成5万元,因李某成、罗某月从事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未满约定期限,罗某志未得到介绍费和提成。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志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邓某军、江某、李某成、罗某月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案发后五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对被告人邓某军、江某等四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境外犯罪窝点迅速扩张,许多犯罪团伙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组织人员偷渡至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邓某军等人受到“高薪”诱惑,通过非法手段偷渡至境外,结果深陷诈骗窝点,不仅未赚到钱,还因偷越国境受到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高薪诱惑背后隐藏巨大风险,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寻求正规就业途径,即使出国务工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避免陷入诈骗团伙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