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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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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1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6日15:49:48 打印此页 关闭

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9名被告人分获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凤 王懿敏 李迪明子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并处罚金187万余元至3万余元。本案系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2021年5月,苏某某、林某某成立包装制品公司。为牟取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两人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租赁了4处生产、仓储场所,陆续雇佣7名小工,从事扫描、美化修图、排版、印刷、装订、客服、发货及售后等工作,共制作《来电》《群星》等130余种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经重新扫描、排版、印刷后,在电商平台上售卖。截至案发,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未销售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60盒,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

  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部分被告人抓获,之后其余几人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1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苏某某、林某某等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苏某某、林某某系主犯,7名小工系从犯。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某、林某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盗版作品,侵权产品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综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坦白、预缴部分罚金等情节,对9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剧本杀”是新兴文化产业,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由于“剧本杀”剧本具有易被复制、正版与盗版差价较大等特征属性,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剧本盗版泛滥、维权不易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剧本杀”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将大量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以低价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发货至全国各地,已形成一条分工有序、制销一体的黑色产业链,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法应受到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上海三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高卫萍介绍说,现实中,由于一些正版剧本没有登记版号等原因,一些权利人维权底气不足,但实际上,无论是否获得版号并不影响“剧本杀”剧本的创作者取得著作权,权利人一样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希望通过本案进一步树立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营造鼓励作品创作、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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