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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诈骗 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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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7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4日12:15:33 打印此页 关闭

冒充警察诈骗 如何定性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娟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案情】

  2019年10月左右,陈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小玉,双方互加微信好友。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陈某虚构自己三十多岁,是一名警察,以网络交友、婚恋的方式骗取小玉的信任,并找各种借口不和小玉视频或见面。期间,陈某编造车祸撞伤人等理由,多次从小玉处骗取金钱,共计12495.44元。

2021年6月份左右,陈某通过“抖音”结识被害人小雨,双方互加微信好友。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陈某同样谎称自己是警察,以婚恋为名与小雨进行交往,骗取小雨的信任。期间,陈某伪造“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等,编造帮小雨的儿子找工作、买房交税金、还贷款等理由,多次从小雨处骗取金钱,共计60643.5元。

 

  【分歧】

  陈某的行为既有招摇撞骗罪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事实,也有诈骗罪中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事实,究竟如何定罪,在实践中存在如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以民警的身份与被害人相识,后骗取财物,属于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招摇撞骗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招摇撞骗罪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本案中陈某骗取二被害人73138.94元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两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保护的是财产权,而招摇撞骗罪则侧重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二,从犯罪行为手段来看,两罪在行为手段上有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都采取虚构事实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或利益,无非行为人在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时,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实施诈骗行为。当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骗取他人财物时,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且我国刑法就诈骗罪的具体手段并无限定,可以涵盖任何一种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可以计价的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犯罪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非法利益,如骗取职位、金钱、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第三,从刑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取得少量财物不影响招摇撞骗罪的定性,但是当取得财物达到或超过数额较大时,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成立想象竞合关系。

  结合本案事实分析,陈某虽然冒充警察与被害人结识,骗取被害人信任,但骗取二被害人73138.94元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较招摇撞骗罪的处罚更重,应当以诈骗罪对陈某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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