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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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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4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9日23:43: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赵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法院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审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赵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砍伤当地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后逐渐发展壮大,在重庆市巫山县、新疆乌鲁木齐市等地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100余万元,还插手民间纠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利用组织恶名敛财,为非作恶、欺压当地百姓长达十余年。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坚持“案件清结”与“黑财清底”相结合,既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又全面审查赵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黑财”,彻底查清涉黑犯罪资产2000余万元,包括赵某某已转移至其前妻名下的资产1000余万元,最终依法判决对赵某某个人全部财产及登记在其前妻名下的房屋、车位予以没收,对其余被告人判处相应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实现了涉黑财产全查清、利益链条全挖出,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

2006年,被告人赵某某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许某某、徐某等人在重庆市巫山县由他人所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牟利。同年5月3日,因不满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某垄断当地赌博行业,赵某某指使徐某等人将王某砍伤,初步形成以赵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许某某、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易某、石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后,该犯罪组织相继招揽付某、崔某等人加入,逐渐发展壮大。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在重庆市巫山县、新疆乌鲁木齐市等地开设赌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达1100余万元,还通过插手民间纠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此外,为排挤竞争对手、垄断赌博行业,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4起、聚众斗殴1起、敲诈勒索2起、寻衅滋事4起、催收非法债务7起、非法拘禁3起等犯罪活动,还实施了砸毁他人赌场、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强占干股等违法行为,造成1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以赵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重庆市巫山县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插手民间纠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随意打砸他人营业场所,催收非法债务,为索取赌债、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并以提供保护为由入股他人船运生意,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重大恶劣影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对被告人赵某某登记在其前妻名下的房屋及车位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故意杀人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为人持凶器报复他人过程中杀害民警的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为发泄私愤,公然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蓄意报复他人,持凶器捅伤被报复对象后又捅刺前来制止的多名民警,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法院对报复社会、故意杀害民警的被告人李某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效震慑犯罪,对在全社会营造遵守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因出租车经营权问题对某出租汽车公司董事长陈某甲及其儿子陈某乙不满,遂产生报复二人的想法。2021年7月21日,李某携带两把匕首寻找陈某甲、陈某乙意图报复,后在当地车管所停车区找到正在办理业务的陈某乙,拿出匕首朝陈某乙背部等部位捅刺,陈某乙被刺伤后跑到车管所服务大厅求救。民警冯某某见状立即前往制止,李某持匕首朝冯某某胸腹部捅刺,后又追刺冯某某致其伤重倒地,随后又持匕首接连刺伤前来制止的民警崔某、邓某,最终被现场民警群众合力抓获。民警冯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乙及民警崔某、邓某分别受轻伤及轻微伤。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安全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维持被告人李某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李某执行死刑。

 

陈某受贿案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本案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查处的一起厅局级领导干部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利用权力肆意寻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长期利用其担任多地公安机关领导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严重损害政法机关的公信力。本案的依法裁判,进一步深化巩固教育整顿成效,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队伍,同时也彰显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持续吹响反腐冲锋号,始终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零容忍反腐惩腐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多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开办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承揽工程项目、协调拨付工程款、办理车辆通行证和车辆号牌、处理车辆违章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李某某等13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28万余元。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所收受的全部赃款均被扣押及退缴。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亲属代为积极退赃,并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陈某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陈某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黄某某行贿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始终保持惩治贿赂犯罪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围猎”腐蚀行为,着力斩断腐败利益链,破除利益交换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为在爆破项目工程上获得违规审批,谋取不法利益,向负有危爆物品监管职责的公安执法人员行贿,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腐蚀公安执法队伍,影响恶劣,危害极大。本案的依法裁判,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司法执法、安全生产领域行贿受贿的决心,体现保驾护航安全生产的司法担当。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其不具备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资格,且禁止出租、出借、转让《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能以其他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公司名义自行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以及获取在监督管理上的便利和关照,于2012年请托时任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邹某在爆破作业方案审批、爆破作业日常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约定按照承接工程利润的20%给予邹某好处费。2012年至2021年期间,黄某某以数个公司的名义在潼南区承接了多个爆破作业项目工程,并在方案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得到邹某的帮助和关照,先后15次送给邹某贿赂共计69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刘某甲等11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案涉事故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为2020年全国煤矿事故十大典型案例。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煤矿井下作业活动危险性高,必须坚持最严格的安全标准。该案11名被告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忽视,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动火作业引燃油垢,导致矿井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发生,造成重大社会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11名被告人定罪量刑,并禁止在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体现了对煤矿井下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和通过司法裁判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绷紧安全生产之弦的鲜明态度。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0日,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吊水洞煤业”)全面停工停产,并申请关闭煤矿。同年11月,三名股东即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决定将煤矿设备以回撤外包的方式整体出售,并与不具备任何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的重庆市胜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杰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双方约定井下设备由胜杰公司自行拆除,吊水洞煤业安排管理人员即被告人雷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等带班下井监督、配合。之后,吊水洞煤业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要求胜杰公司方的被告人陈某、邓某某、唐某某安排人员下井回撤设备,吊水洞煤业未组织人员对煤矿井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未落实入井检身等安全管理制度,且雷某某等管理人员在向陈某索要5万元好处费后,对胜杰公司方井下违规动火作业等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予制止。2020年12月4日16时许,胜杰公司安排的回撤作业人员在-85M水泵硐室内违规使用氧气/液化石油气切割水泵吸水管时,掉落的高温熔渣引燃了水仓吸水井内沉积的油垢,油垢和岩层渗出油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在火风压作用下蔓延至进风巷,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造成2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632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等11名被告人在组织、指挥或管理吊水洞煤矿井下设备回撤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23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中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等9名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损失以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刘某甲等11名被告人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禁止各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刁某某信用卡诈骗、盗窃、诈骗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犯罪,切实解决收监难、保障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长期以哺乳、抚育未成年人为挡箭牌,大肆针对我市各大商圈的经营户实施盗窃犯罪,作案时间跨度长达十年,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被告人对幼儿既不母乳喂养,又不申报户口,履行教育义务,甚至将其带至作案现场,完全无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力威慑企图利用弱势地位逃避打击的犯罪分子。为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人民法院一方面协调相关部门将多次被判处刑罚但未实际收监执行的被告人及时羁押,另一方面充分考虑被告人系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的现状,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其子女抚养、上户、就学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刁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等地临街门店外,趁无人之机,采取使用钥匙、挖耳勺等工具技术开锁或钻门缝等手段进入店铺盗窃现金及财物,事后还利用所盗手机的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盗刷、盗取他人钱款,累计作案129次,被盗财物价值57万余元。此外,被告人刁某某还利用被害人熊某的手机及身份证在支付宝、美团、抖音等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在网络平台上刷卡消费11万余元,利用所盗手机信息从快递员手中冒领被害人网购的价值8799元的苹果XSmax手机一部。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费数额巨大,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8000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发还已追回财物并责令被告人对尚未追回的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退赔。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廖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诈骗,钟某诈骗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以境外高薪工作为诱饵,邀约和组织钟某等多名境内公民偷越国境到缅甸加入境外电信诈骗犯罪集团,骗取国内多省市被害人钱财数百万元,目前该犯罪集团已有50余人被抓获并判刑。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七年,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协同治理境内外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助力全民反诈专项行动纵深推进。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左右,被告人廖某经人介绍结识在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大超”,后者许诺介绍他人加入诈骗团伙可获利。廖某遂以境外高薪工作等为诱饵,先后邀约钟某等十余人偷越边境前往缅甸,加入以“大超”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廖某担任该犯罪集团中“冲锋队”组长,负责督促业务、发放工资等工作,并对组员诈骗业绩享有提成。钟某等组员以虚拟的身份,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与国内被害人联系,发展恋爱关系,以代为管理账户等名义,引诱被害人到该诈骗集团使用的虚假投资平台“新加坡证券”进行投资,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233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廖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对廖某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对被告人钟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被骗资金。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陈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分子利用电商平台信用消费额度非法套现的典型案例。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犯罪分子为非法牟利,通过虚假交易等形式帮助“客户”从信用额度中套取现金,充当非法套现的“资金掮客”,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易诱发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惩被告人利用电商平台信用消费额度非法套现犯罪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护航西部金融中心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某、方某甲、方某乙、黄某、冯某等人利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和线下商户消费购物支持花呗、信用卡、京东白条等信用额度的特点,通过注册公司申请企业支付宝账户或借用他人企业支付宝账户生成收款二维码,采用虚假交易方式,发给有资金需求的“客户”使用前述花呗等信用额度扫码支付后,陈某某等人扣除相应手续费,将套现资金通过第三方转至套现“客户”账户。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套现1.065亿余元,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非法套现7333万余元,被告人黄某、冯某非法套现7434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方某甲、方某乙、黄某、冯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方某乙、黄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严惩倒卖医保药品犯罪分子的典型案例。医保基金是国家保障参加医疗保障人员的专项基金,是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生命线,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非法倒卖医保特病药品牟利,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权利。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等人低价收购他人通过医保账户购买的药品用于销售,危害医保基金管理制度。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效打击倒卖医保药品的不法行为,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对斩断“回流药”产业链、维护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张某某、李某、李某某等4人在不具备药品销售资质情况下,通过在医院附近向有关人员低价收购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药品并加以销售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至案发前,高某、张某某等4人累计非法销售药品金额总计达142万余元。2021年6月,民警将被告人高某、张某某等4人抓获归案,并从其家中查获“西尼地平片”等药品1800余盒,“盐酸二甲双胍片”等药品1200余盒,总价值共计19万余元。经医疗保障主管机构核实,查获的药品中有94种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药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张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刘某某、尹某贩卖毒品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大宗贩卖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通过朋友向缅甸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海洛因30千克,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积极参加禁毒斗争,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切实体现了对大宗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通过朋友张某某向缅甸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海洛因30千克,双方约定由毒品上家安排人员将毒品从缅甸走私、运输至重庆市南岸区进行交易,刘某某收到毒品后通过现金存款方式支付毒资。刘某某为此通知女儿从帮其保管的钱中提取现金做好准备,并让其朋友尹某共同等候接收毒品。同年3月21日下午,张某某电话告知尹某当日下午运毒人员将到达交易地点,并让其转告刘某某。尹某随后与刘某某到交易地点附近等候。当日17时左右,尹某跟随运毒人员步行至南滨路铜元道步行街地下车库,刘某某一直尾随在后。尹某随运毒人员来到运送毒品的汽车旁,从车上取下2个行李箱离开现场,民警随即将尹某抓获,从行李箱里查获毒品海洛因30块共计29905.5克,随后又在附近抓获刘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刘某某之女向公安机关上交了刘某某交其保管的现金100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出售牟利而购买毒品海洛因29905.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刘某某接收购买的毒品海洛因29905.5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刘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维持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刘某某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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