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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普法案例】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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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8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4日16:19:50 打印此页 关闭

【金融犯罪普法案例】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上海检察院: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1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2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3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4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5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6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7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8“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9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案例九 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监期间,利用其管理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两年内三次以上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达指令交易股票,趋同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400余只,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数亿元,截至案发刘某处于亏损状态。

2021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2022年6月,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上海首例由监察机关办理的证券犯罪案件。证券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只有违反前置行政法规的行为才能进行刑事处罚,但现行法律并没有限定该类犯罪必须先予行政认定或者行政处罚才能进行刑事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前置行政法规,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本案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在公诉机关促进监、检、行有效衔接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决定对本案被告人予以行政立案调查,同步推进行政处罚程序,形成打击证券犯罪工作合力,避免国有金融机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查处体系中存在真空地带。

承办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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