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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简介|接待时间|案件受理|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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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2 更新时间:2023年06月11日17:52: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广东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第巡回法庭简介|接待时间|案件受理|刑事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2015年1月28日挂牌成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公信街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此外,就地解决四省区的来信来访案件。第一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地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公信街6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接待时间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公信街6号

  接待时间:立案、信访大厅开放时间为星期一、二、四、五

  星期三、六、日不接待

  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0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公信街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收,邮政编码:518052。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简介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两地设立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市挂牌成立。2023年4月3日,第一巡回法庭搬迁至新址办公,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公信街6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png

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包括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9)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全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展示我国司法改革成果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窗口。成立以来,第一巡回法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巡回法庭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审结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了审判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改革初衷,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巡回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一巡回法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一、最高院的负责人为什么选择深圳作为巡回法庭?未来的去向如何?

[孔祥俊]:谢谢记者朋友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我们巡回法庭的工作。第一巡回法庭设立在广东深圳,我们主要考虑到广东经济发展快、临近港澳、案件类型多。另外,之所以选择深圳,还有一个重大的原因是深圳是最早设立的特区,是改革的前沿、对外开放的窗口,在深圳设立巡回法庭更有利于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更利于探索法院的发展模式。我们关于巡回法庭的定位是未来法院发展的试验田、探路者,同时也是展现我们中国司法良好形象的窗口。

二、在合议庭随机组成的情况下,比如,由民商事法官来审理刑事案件,如何保证案件质量?

[宫邦友]:从最高法院拟于今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看,巡回法庭主要审理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仅涉及刑事申诉案件,不是主要的案件类型。另外,在9名主审法官中就有1名是刑事法官,且审判辅助人员中也有不少人具有刑事审判经验,可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孔祥俊]:关于这个问题,我再补充一点。我们的主审法官在配备时已经考虑了专业背景。打破或适当打破主审法官的专业限制,不仅不会降低案件办理的质量,而且还有利于拓宽法官的知识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刚刚落户,通过哪些措施实现民告官案件的审理?还有,巡回法庭第一个案件将会是什么案件?

[孙军工]:只要做到依法办案,就能实现公正审判。

[孔祥俊]:有关巡回法庭的司法解释今年2月1日才施行,目前还没有生效,所以我们还没有正式受理案件,因此不能确定第一个案件是什么类型。我们会在正式受理案件后尽快选定一些案件开庭审理,回应社会的关切。

四、巡回法庭在防范司法腐败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孔祥俊]:对于防止司法腐败,我们有一整套的机制措施,主要包括:第一,设立专职的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日常的监督工作。第二,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第三,主审法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每两年轮换一次,有利于防止与地方形成利益关系。第四,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监督巡回法庭的工作,可以受理网上投诉和举报。

五、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是否与二审终审制相矛盾?

[孔祥俊]: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其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只要是根据相关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最高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判既是一审裁判又是终审裁判,并不违反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六、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怎么样能够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怎么样减少诉讼成本?

[孔祥俊]:前几天我看到一则新闻,提到了“家门口的法院”,我觉得这是非常形象的提法。我们把最高人民法院送到了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家门口。把审判重心下移,移到地方去,就地审理案件,是设置巡回法庭的初衷之一,这样人民群众不用奔波劳苦跑到北京去,方便了群众诉讼。此外,我们还会通过到巡回区去巡回开庭、巡回接访等方式,尽可能地减轻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

七、第一巡回法庭审理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对于港澳居民来说有哪些便利?

[孔祥俊]:第一巡回法庭设在深圳,有利于港澳居民到内地诉讼,也有利于促进两地的司法交流和司法互助。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须知

一、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几个巡回法庭,巡回区分别包括哪些省区?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二、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受理哪些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九)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由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巡回法庭依法办理。
  三、巡回法庭设立后,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一审法院属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将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法院办理。
  四、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原终审法院属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五、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判决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查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出申诉。
  经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的刑事案件,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出申诉。
  六、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信访的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向巡回法庭提出申诉信访的,也可以通过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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