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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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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5 更新时间:2023年05月21日20:01: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 有力助推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地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制定的主要考虑?

答:《意见》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部署,结合检察履职实际,立足“四大检察”职能,提出了6个方面21项具体的工作要求,涉及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以及法治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最高检印发《意见》主要有以下三个考虑: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做好网络法治工作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强新时代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出新任务新要求,突出强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前不久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系统总结了新时代网络法治建设的理念和实践,为我们今后工作提供了指引。《意见》的印发是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在新起点上做好网络法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进程中,在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总规划中,在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总部署中谋划和推进网络法治工作,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努力使人民群众在网络时代有更多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是主动适应网络数字时代形势要求,更好地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网络安全和发展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意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统筹把握安全与发展、国内与国外、打击与保障、惩治、预防与治理等关系,要求检察人员适应网络时代之变、人民之需,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法治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

三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努力提升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层次水平。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作出全面部署。进入新发展阶段,对照党中央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在理念、能力、机制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四大检察”职能,在更高的起点上谋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网络法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全面加强检察履职领域的网络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有力推进网络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推动法律监督在网络空间提质增效。

 

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中央政法委将打好维护网络安全阵地战作为今年政法机关重点工作。面对安全形势新的变化,检察机关将如何履职尽责,切实担起维护网络安全责任?

答: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各领域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网络空间的拓展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呈现出许多新形势新特点,对检察履职办案提出了新要求。为此,检察机关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司法办案职能,聚焦三个方面安全形势重点推进、持续发力。

一是聚焦捍卫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坚决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维护网络政治安全是检察机关首要政治任务。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政权、间谍窃密等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实施的暴力恐怖、邪教破坏等犯罪,坚决捍卫国家安全。

二是聚焦维护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依法严惩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犯罪。随着数字化社会发展,数字技术在产生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加剧了数据使用风险,进而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加大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网络黑客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民生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我国重要信息系统、窃取关键数据,以及其他泄露、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数据犯罪。推动压实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筑牢网络数据安全屏障。

三是聚焦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链条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当前,传统犯罪迅速向网络空间蔓延,加之网络平台、技术工具的加持效应,社会危害不断放大。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依法从严惩治,全链条打击背后的网络黑灰产,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比如,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态势,检察机关要结合“断卡”“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认真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推动构建“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体系。又如,针对“网络暴力”严重污蚀网络生态、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涉嫌的相关犯罪,协同整治“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加强典型案例发布曝光,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对未来一段时期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检察机关将如何通过高质量履职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答:数字经济是数字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需要检察机关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产业创新发展,因势而为、能动履职。

一是依法促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检察机关要依法平等保护数字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利用网络发布负面不实信息诋毁企业商业信誉、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对电商消费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主体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立足检察职能,依法稳妥探索推进反垄断公益诉讼,防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数据算法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打击治理刷单炒信、直播售假、流量劫持、勒索维权、虚假广告和恶意抢注商标、域名、深度链接等不正当竞争活动,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二是依法保障数字产业创新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必须坚持创新引领,促进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广泛深入运用。检察机关要突出加大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大力加强对企业数据产权的司法保护,推动数字技术成果的创新发展和转化。同时,还要高度关注“元宇宙”、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态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综合研判,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保护创新发展,又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叠加演变。

三是积极推进网络数字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数字经济时代,大部分企业的业务都涉及海量的数据、丰富的场景以及复杂的算法,完全依靠外部监管难度非常大,内部合规管理显得更为重要。检察机关要以全面推行企业合规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在网络数字领域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和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有效预防网络违法犯罪。同时要积极探索以事后合规整改促进事前合规建设,推动网络监管部门、互联网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数据合规规范指引,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问:党的二十大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这项工作。那么,检察公益诉讼如何在网络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

答: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以来,检察机关就将网络治理作为重点新领域之一,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比如针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利用互联网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等提起公益诉讼,取得积极效果。2021年以来,新制定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新修订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检察机关将上述新增法定领域作为工作着力点,依法稳妥加大公益诉讼力度。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上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00余件,同比上升约2.9倍;2022年共办理6400余件,同比上升约2.8倍,成效明显。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不少代表委员对网络治理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高度关注、寄予厚望。检察机关要坚持把网络治理作为公益诉讼服务国家治理的重要切入点, 聚焦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侵害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突出公益损害问题,统筹运用各类监督方式,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追究相关民事主体公益损害责任。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网络运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积极探索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方式,夯实平台社会责任,督促和支持企业规范有序平稳发展。同时,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衔接协作机制,利用大数据赋能,打破业务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对网络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

 

问:网络数字时代转型发展,驱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方式的根本变革,也必然对检察履职模式带来深刻影响。检察机关如何顺应时代变化,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检察工作模式和路径,努力把法律监督的动能转化为网络治理的效能?

答: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面对网络数字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体现网络法治、数字法治要求的履职监督模式,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合助力网络法治的现代化。

一要坚持综合履职,这是适应网络数字时代规则融合风险交织的必然要求。网络数字时代,规则制度相互融合,矛盾风险相互交织,对其治理必然是一个多方协同、参与的系统性工程。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推动在网络数字治理领域不同检察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转换、人员协作、会商研判,注重各类政策的衔接把握,厘清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界限,研判各类风险矛盾的综合处置,以检察综合履职的整体效能实现对网络空间、数字经济的综合司法保护。

二要坚持一体履职,这是适应网络数字时代犯罪跨域人员涉众的必然要求。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案件跨域性、涉众型、链条化等特征更为突出。检察机关要发挥自身一体化优势,探索网络犯罪重点罪名的集中统一办理,加强纵向指挥和横向协作,建立案卷远程调阅、证据远程调取、诉讼当事人远程讯(询)问等制度,推动人员分类分层处理和涉案财物及时处置,形成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的内部合力。

三要坚持智慧履职,这是适应数字时代信息技术迭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注重加强办案与技术的融合,利用数字技术的融合运用提升发现、审查、认定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能力,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提升办案质效。另一方面,要深入落实数字检察战略,强化对网络犯罪案件业务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分析、系统利用,加大对监督模型设计研发,实现个案办理式监督与类案治理式监督并重,推动网络数字领域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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