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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探索证券审判新机制 打造金融司法示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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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8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13日19:29:02 打印此页 关闭

深圳中院:探索证券审判新机制 打造金融司法示范地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深圳金融法庭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证券业是现代金融的重要领域,也是深圳重要产业之一,作为全国第一家金融法庭以及深交所所在地金融审判机构,深圳金融法庭积极探索证券审判机制创新,不断提升证券审判水平,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五年磨一剑,深圳金融法庭打造出了一批有影响、有价值的精品案件,带出了一支想干事、能干事、敢创新的人才队伍,形成了一套专业化、规范化的审判机制,把证券审判打造成为优势项目和特色品牌。

 

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

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证券审判一直以来都是深圳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证券市场创新发展、案件量逐年攀升、专业化日趋增强的背景下,深圳金融法庭积极开展专业化审判机制改革,率先组建专业化的证券审判团队,以高标准、高要求配齐配强证券审判力量。目前,证券审判团队由3名法官和7名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均有着丰富的证券审判经验或者专业背景,有法学博士1名,有证券从业经历的3名,在深圳金融法庭的审判团队中力量最为雄厚。

 

引入专业化外力支持。深圳金融法庭还积极借助外力,与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专业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证券审判工作。建立金融专家咨询制度,聘请来自于深交所、北京大学等机构和高校20名专家学者担任咨询专家,协助解决新型疑难问题。市证券业协会还抽调证券从业人员对深圳金融法庭工作给予支持。

 

建立专业化审判体系。在全国法院首次实行专业化核算机制,与深交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合作,引进外部数据和专业支持,实现快速、准确确定损失,形成“法院需求+深交所数据+中证资本技术+法院复核”的专业化工作机制,极大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专业化水平。2021年,深圳金融法庭审结的中车金证与保千里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入选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总结专业化审判经验。立足审判实践探索,全面系统总结证券审判经验,组织疑难问题集中攻关,编撰证券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2年5月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和证券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为全国提供深圳证券审判的新鲜经验,强化证券裁判规则对行业、市场的规范、引导作用。

 

推动证券审判机制改革

探索“15233”证券审判工作体系。2020年4月,深圳金融法庭在系统总结证券审判工作的基础上,率先建立证券审判“15233”工作体系(1个前置程序,5大审理机制,2大重点内容,3种简化处理模式,3种不同情形),在全国首次提出一整套解决群体性证券民事纠纷的系统化方案,形成了较大示范效应。在“15233”工作体系之下,通过选定示范案件优先审理判决,推动平行案件简化处理,辅之灵活组合运用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等,实现纠纷批量化处理,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近三年来,深圳金融法庭仅用一个合议庭的审判力量就审结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6000余件。“15233”工作体系先后入选深圳经济特区法治建设创新案例、2020年度深圳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优秀案例和2021年度深圳十大法治事件(提名),并获首届广东法院改革创新奖(提名奖)。

 

实践“三合一”新型审理机制。为统一证券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标准,深圳金融法庭开展证券纠纷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机制改革,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方案。2022年7月1日起,在证券期货领域实行“三合一”新型审判机制,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至深圳金融法庭集中审理,在全国首次探索证券纠纷 “三合一”新型审理机制,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为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最高法院授权深圳金融法庭对于涉创业板相关案件试点集中管辖。为此,深圳金融法庭出台《关于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提出了30条具体举措,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各个领域,贯穿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深圳金融法庭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做法和制度建设,被评为2020年度深圳十大法治事件。

 

先行先试新型证券审判理念

率先适用“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如何合理界定、区别预测性信息和虚假陈述,是证券审判领域前沿问题。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之前,深圳金融法庭就已对受理案件中涉及的预测性信息问题做了研究和探索,大胆借鉴国外证券法“安全港规则”,首次适用“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进行裁判,对认定预测性信息的规则作出了论述,培育出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案例。

 

先行先试不以行政处罚为立案前置条件。在上市公司没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虚假陈述行为,是新形势下证券审判实践中极具争议的难题。从2019年开始,深圳金融法庭就探索不再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为前提条件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在全国具有首创性意义。

 

首次践行“追首恶”理念。一直以来,证券立法侧重于以发行人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模式,容易导致责任失衡。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要管好“关键少数”,在惩罚对象上“追首恶”。在何某诉东方金钰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深圳金融法庭在全国首次判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对于增加违法成本,震慑“关键少数”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构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金融法庭开展了很多富有成效的机制创新,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径,在这一领域走在了全国前列。2018年,深圳金融法庭就专门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处理证券期货纠纷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在“15233”工作体系中,充分体现了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精神,并作出了完整的制度安排。2022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投资者保护八大案例,深圳金融法庭独占两席,数量全国最多。

 

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权能力。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常态化合作关系,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弥补中小投资者在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方面的短板,开创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新模式。审理了全国首件由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并作为示范案件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支持诉讼方派员出庭,并在法庭设置支持诉讼席位。

 

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通过代表人诉讼、诉调对接等机制,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便利,最大程度简化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程序。建立“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集立案、调解、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化平台,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站式司法服务。

 

探索群体性证券纠纷多元化解

“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并行。面对证券纠纷案件爆发式增长,深圳金融法庭探索多元化解机制,将“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开创性适用于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审理工作中,实现了审判、上诉、调解同步进行,可以“边审边结”“边结边调”,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2021年,深圳金融法庭通过这一机制一次性审结了近400件案件,绝大多数当事人服判息诉,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纠纷。

 

多元联动专业化解纠纷。开创“示范判决+诉前调解”多元联动纠纷化解机制,向金融机构、证券业协会、社会调解组织引进专业力量,在法院指导下联动化解纠纷,大量纠纷得以在诉前阶段化解。与深圳证监局签订合作协议,形成“专业化审判+专业化调解”的新格局。邀请证券调解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加入特邀调解名单,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共同开展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工作。近五年来,通过这一机制成功调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近万件,涉案金额30余亿元,为13000余名中小投资者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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