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优抚资金用途,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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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甲省优抚医院(以下简称“优抚医院”)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伤残军人的康复医疗工作,也对外开展医疗服务。孙某为该医院院长。
国家每年会向优抚医院拨付一笔荣誉军人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下我们简称“X经费”)。但是,优抚医院却主要把这笔经费用于购置医疗器械、米面油等生活物资以及节假日给休养员改善伙食。为了逃避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的审查监督,这笔开支一般不在医院账上记载,而是把将“X经费”从财务科转入生活科下账,再用于购买休养员医用耗材、康复理疗器械及诊疗小型器械等物资或给休养员改善伙食。截至案发,优抚医院共挪用“X经费”185.285213万元。
另查,对于“X经费”的性质及使用,孙某一直知晓,并在购买物资的单据上签字报销。
问题: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观点一:虽然“X经费”是国家拨付的抚恤类专项资金,但是将该项资金从财务科划拨到生活科,再用于购买休养员医用耗材、康复理疗器械或给休养员改善伙食,也是将该项资金用到了住院休养员身上。优抚医院的做法虽然不妥,但是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优抚医院将用于优抚的款项185.258213万元用作购买医疗器械、生活物资等工作经费开支,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孙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或者优待抚恤特定对象。上述特定款物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决不允许任意挪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挪用的款项为荣誉军人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该资金是抚恤类专项资金,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根据《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地不得将抚恤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将荣誉军人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用于购买休养员医用耗材、康复理疗器械或给休养员改善伙食,虽然也是将该项资金用到了住院休养员身上,而不是被个人据为己有,但是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而且其严重程度达到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所以,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孙某作为优抚医院院长,对“X经费”的性质及使用情况一直知晓,并在购买物资的相关单据上签字报销,是挪用“X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曹静静)
相关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各地不得将抚恤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